日前,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明确表示,证监会将制定有关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规章。
笔者以为,退市制度改革需要更多“刚性”。一方面,应主要表现在退市制度的设计与相关条款的推出上。除了目前的财务考核指标之外,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的,这样的企业都应该责令其退市。包装粉饰上市、欺诈上市、招股说明书虚假披露、定期报告造假等,都应该让其退市。另一方面,在退市执行上,监管部门同样需要具备“刚性”。退市难不仅表现在现行制度存在缺陷上,更表现在地方部门的无原则庇护或呵护上。
绿大地造假上市事发后地方相关部门纷纷出面,其为了“一己之私”竟然无视中国资本市场的整体利益。在退市制度改革后,如果涉及到相关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无论是央企、国企、民企,还是地方重点保护的企业,都应该“杀无赦”。此外,在投资者保护上要体现出“刚性”的一面。上市公司退市,投资者埋单,类似的悲剧不能再重演了。对于因上市公司违规等原因造成的退市更是如此。一家上市公司因违规被退市,必须让违规者付出惨重的代价,要让其赔得倾家荡产。如果是大股东违规导致退市,可通过拍卖大股东资产的方式赔偿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