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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保护投资者权益落到实处

2014年06月04日 07:19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编者按 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这一目标的实现要依靠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本报今起刊登系列评论文章,从监管者、投资者、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等不同角度阐释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相比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的上市公司和起到中介作用的证券公司,投资者是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知识结构不完善等现实原因,投资者在资本市场天然处于弱势地位。

  而且,由于市场发展不完善、中小投资者占比大等原因,相比国外成熟市场,我国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要真正做到“买者自负”还有距离。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在遭遇权益受损、索赔无力之后,投资者热情可能正在受到影响。2013年新开股票账户约为492.9万户,同比减少11.38%。其中,新开A股账户491.27万户,同比降低11.47%。因此,对于制度设计者来说,除了鼓励投资者理性投资以外,还需要予以特别的制度安排。

  去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围绕中小投资者比较关心的收益回报权、知情权、参与监督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作出了针对性安排。

  具体来看,投资者权益的落实至少需要有以下三方面工作做保障。

  知情权是投资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应当给予充分保障。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近期监管层出台多项政策措施,要求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公司信息,同时还要考虑到普通投资者阅读分析和理解能力,以最简明易懂的方式陈述。

  求偿权是投资者权益的核心权益,确立合理的、持续的、健康的投资回报机制可以促进投融资关系更加协调。投资者通过资本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同时,也就拥有了分享公司收益的权利。一方面,上市公司治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对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有可能摊薄投资者权益的行为,需在确保股东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约束和约定,以便事后的补偿和赔偿;另一方面,建立与公司经营相匹配、与再融资需求相挂钩的持续分红政策,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

  妥善行使股东权益,维护投资者参与监督权,也是市场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股份制公司治理下,投资者尤其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不仅可以享受公司成长的福利,还可以主动对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股东权益的合理行使,一方面可以督促上市公司管理层规范经营行为,尊重、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一方面也促进投资者所有人意识觉醒,强化了价值投资理念。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活力源泉,其权利的行使不仅关系自身利益,也会反过来影响资本市场本身的发展水平。投资者只有将权益受损和投资亏损理性分开时,才能促进市场公平、健康发展。

  此外,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投资者救济补偿机制,在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够通过有效途径弥补损失。马 葭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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