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建立真正的强制退市机制,并且制定因伪造资料上市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赔偿法规,以及对主要责任人的追责法规,市场才能健康发展起来。现在上市公司造假的现象太多,真需要监管层动真格。新‘国九条’对欺诈上市的要求,让人眼前一亮,若能严格执行,那无疑大大规范了市场。”资深股民蔡先生对《证券日报》记者如是说。
新“国九条”自问世以来,引发市场持续发酵,对于新“国九条”提出的纲领性要求,业内也在不断讨论与解读。而对于退市制度,新“国九条”有了进一步的强调,要求“完善退市制度,逐步形成公司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的良性循环机制”。值得一提的是,新“国九条”首次提出“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
“新‘国九条’最大的亮点在于对退市制度的完善,这一条款抓住了中国股市的一大要害。”知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造假上市的惩处不力,这种惩处不力几乎达到了对造假上市行为包庇与纵容的地步。
目前,对于欺诈发行已有法律惩戒,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但是业内普遍认为该惩处力度偏轻,让上市公司犯罪成本较小,从当今的市场环境来看几乎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民生证券分析认为,老“国九条”也曾提出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但相关措施并没有能够真正落实,新“国九条”的退市制度选择从增量入手,容易执行,并且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可以对财务造假等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效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
此前,对于新股发行出现的问题和弊病,部分专家认为问题症结在于定价机制并不合理,而不合理的定价机制则源于承销商和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过度包装”。在4月底首批新股季报出炉,披露一季度的业绩的时候,五分之二的次新股业绩“变脸”曾一度引发市场的热烈讨论。
“打比方说,券商就像是介绍对象,本身应发挥中介的作用,本应客观公正,但为了拿到更多的承销费用不惜给人‘化妆’,所以券商的立场不独立。”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对《证券日报》记者说,在以融资为导向的作用下,发行人、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形成了利益链条。
“这样带来的结果对于发行人来讲,如果不造假就是傻子,只有造假、过度包装,才能拿到上市资格,股价才能定更高,融资才能顺利进行。对于机构来讲,如果不在这个链条里帮助过度包装,就不能分一杯羹。”吕随启表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李长安此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彻底切断发行人、承销商以及询价机构等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输送,强化参与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对等,严厉打击内幕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没有经营的压力就没有前进的动力,上市不是进了保险箱,需要严格的淘汰制度督促管理层认真经营公司,不断开拓进取,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证监会投资保护局相关人员此前表示,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净化器”,能够促进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在竞争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