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有关老股转让的新措施能解决此前出现的大部分问题,‘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一般情况下是比较难找到的,因为这些人相当于要给大股东套现接盘。” 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投资与保险系副教授黄建中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3年12月2日,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中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 对此,证监会表示,老股转让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
但是,在首轮新股发行过程中,老股转让,即存量发行制度自推出之后便饱受市场争议。标志性事件是奥赛康因转让老股31.8亿元,远超新股发行额度而备受市场质疑,此后紧急暂停IPO,至今尚未恢复发行。
记者从大智慧网站上了解到,从首批48家首发企业的老股转让比例看,有39家转让老股,转让金额总计111.13亿元,平均每家转让2.85亿元。老股转让数量平均占比达41.2%。
此后,在长达两个多月的IPO“空窗期”内,证监会于3月21日发布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对老股转让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监会规定,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此外,发行人、转让老股的股东和相关网下投资者之间不得存在财务资助等不当利益安排。
黄建中认为,依据最新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在得找到对手盘帮自身“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即难度增大,但不能从根本消除老股转让的负面影响。“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中不排除私下默契者,或者左手倒右手的“对敲”转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