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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治理到了“四分离”改革的关键期

2014年04月29日 10:38    来源: 企业观察报    

  

    李维安 天津财经大学校长

  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新的概括。按逻辑来讲,改革的顺序是从公司治理、非营利组织治理到国家治理,可以说公司治理是我国治理改革的先行者。

  对公司治理尤其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我有几点看法:

  第一,为什么社会上现在到处都在讲治理,企业反而感到公司治理的环境并不是太宽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司治理改革的路径是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换,经济型治理的基础是市场,这才是企业最终所需。而金融危机以后,不少部门认为我们行政那一套是有效的,所以行政性回潮带来治理转型的倒退。再者,公司治理有自身的逻辑和规律,不能用国家治理的方式来治理企业,也不能用政府治理的方式、政党治理的方式、社会治理的方式来治理企业。

  第二,社会上对治理的宣传、宣讲,存在个别偏颇。比如,把治理和管理对立起来,或者认为治理可以替代管理,这都是不准确的,其实二者是互补的。我们重视治理,并不一定要取代管理;也并非因为管理不行,才搞治理。

  第三,中国企业改革在治理上到了“四个分离”的关键时期。“四个分离”:一是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但目前我们很多行政部门还在把持着国有企业的一些经营权;二是政企分离,我们的政府部门还是习惯把企业当做一个行政部门、把企业高管当做官员来对待;三是社企分离,政府还是习惯让企业承担政府或社会组织应承担的社会职能;四是党企分离,目前国企党组织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职能分工还在被人为模糊着。

  这些分离的改革方向或措施应该是比较明确了,作为深化治理改革的前提,不能再绕道走了。

  第四,国有企业在治理上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外部治理的内部化,内部治理的外部化。公司治理分成公司内部治理和来自市场、社会等的外部治理。目前,在国有企业中,本来应该由内部治理的决策职能,比如高管的任免、薪酬、股权激励等,现在仍是由外部治理主体决定;而外部治理的很多职能,比如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却由内部治理承担。这样显然搞不好治理。

  第五,尽管如此,从我国治理改革的大背景看,公司治理依然处在全社会治理改革的最前列。

  我国的公司治理走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第二个阶段是完善治理机制,比如在董事会当中增加外部董事等;第三个阶段是提升治理的有效性。我们在治理改革上不能因为今天还存在很多问题,就否定前面的改革。同时也应看到,目前国有企业很多治理结构、治理机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实际上并未发挥作用。长期下去,就会成为烂尾楼,如果解决了,现代治理的大厦就会建立起来。

  第六,要使治理结构不成为花架子,眼前有许多事情可做。比如,改变一下治理流程。我们经常讲淡马锡,它作为国有控股公司,集团层面也是一个大股东,但治理有效性和我们却大不相同。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在治理流程上是“自下而上”,而我们在治理流程上是“自上而下”。淡马锡聘请一位董事,需要先由提名委员会提名,最后财政部要批准,甚至董事长要总统任命,好像比我们还行政化。而我们的国有企业是上面决定好人选,再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通过。这种“自上而下”的流程就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等治理机构和机制全部成为陪衬。事实上,流程换一下就可以了,不需要大的改革。为什么我们整天喊改革喊的声音很大,却连这点自信都没有?

  第七,混合所有制并不是什么新概念,而且是个模糊概念。就像当年我们用“股权分置”替代了“国有股减持”使治理改革得以进行。关键是看看要在里边装什么药,如允许民营控股到什么程度。现代企业制度只要不存在所有权歧视,天然就是混合所有制。以现有国有企业来看,不实行公司治理的去行政化,混合所有制肯定失败。

  为此,深化国企治理的改革,可从要实行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做起,国资委应该放开并给予此类国企一般企业应有的权利。最初可实行双轨制,即先放权给集团的子公司,如赋予董事会高管的任免、薪酬、股权激励等权限;对通过市场招聘和民营股东提名的高管放开管理权限和行政部门规定的薪酬限制等。通过双轨制,慢慢走向全面放开,从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始深化并完善国企的治理改革。


(责任编辑: 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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