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原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昨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双方就错单信息披露时间、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的角色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论辩。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发生交易系统错误,在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大量买单瞬间推动沪指上涨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在错单信息披露前即进行了对冲操作。2014年11月,证监会对杨剑波等高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终身市场禁入决定。2014年2月8日,杨剑波不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两被诉决定。2月18日,该案正式立案。
昨日上午,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对此案公开审理。庭审中,杨剑波代理律师表示,杨剑波认为证监会决定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证券行业新兴业务发展。杨剑波理由有四:第一,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被告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第三,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第四,原告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庭审中,双方在“内幕信息”认定上表示了不同意见。证监会表示,光大证券相关信息披露前,其他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光大证券在事发后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合法披露相关信息,所谓乌龙指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
证监会提交六组证据,包括内幕信息形成证据,内幕信息披露过程,内幕信息知悉过程,内幕交易相关情况的证据,上交所、上海证监局履行职务情况的证据及光大证券修改交易程序的证据。但杨剑波认为,该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且证据可以证明错单交易是光大证券内部问题。
杨剑波认为,光大证券具有双重身份,光大证券是股票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错单信息是光大证券内幕信息,所以光大公司应当披露,但是作为机构投资者是股票买卖人,其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所有交易人的信息都不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交易信息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规定。
庭审中,证监会指出,内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召集杨剑波等人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因此,光大证券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当日11时40分。
杨剑波反驳道,证监会在其处罚决定书当中对于错误交易所涉及的经过及结果没有做出直接认定。8月16日下午并没有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庭审中,证监会方表示对于光大事件的获利认定并非按照交割来确认,而是采用了其当时的账面盈利来确认。对此,杨剑波说,此次证监会的专业性令人质疑,把套利说成套保,用账面浮盈来认定盈利。
杨剑波还强调,此次案件所涉及的专业内容在中国真正了解的屈指可数,不超过10个人;而证监会此次办案人员因为不了解业务而做出的处罚觉得商榷。
该案并未当庭判决。本报将继续跟踪。
庭审花絮
证监会 举例引热议
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昨在北京开庭审理时,证监会的一个举例,引发业内人士热议。
庭审中,原告方陈述称,错单后对冲,是对交易对市场的负责。对此,证监会方举例说明,“一个人收入消费相匹配,赚一百块,有天早上,意外花了10000块钱,就去市场上抢10000块,这能不犯法吗?”立即被法院打断称,“这个举例不相关”,引发全场大笑。
这个小插曲在网上迅速发酵,引发热议。有部分网友认为此举例很恰当。网友“添真要幸福”表示“力挺”证监会,“这里的对冲操作在逻辑思维上能讲得通。但这里有一个最大的前提,是在‘发生错误’后,证监会代表举例虽不涉技术层面,但也绝非那么好笑。假设最后判决内幕交易不成立,那又会有何样的解释呢?”
但另一位网友“留三戒”认为证监会说法确实有些“可笑”,“利多消息前做多,在利空消息前做空,才叫内幕交易。人家股市做了多,在期市抛的空,算个屁内幕啊,说是操纵市场还合适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