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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光大证券员工杨剑波诉证监会案开庭

2014年04月04日 07:55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杨剑波的代理律师李江认为,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没有利用该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杨剑波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负责人杨剑波起诉证监会一案3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就光大证券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认定涉案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是否满足行政处罚依据应当事先公开的要求等进行了辩论。此次庭审未当庭宣判。

  异常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杨剑波的代理律师李江认为,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没有利用该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杨剑波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诉讼目的是撤销证监会对杨剑波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证监会代理人指出,证监会按照法律规定,对ETF和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分别进行了认定。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以巨量资金申购 180ETF成份股,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均可能产生重要影响,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证监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授权认定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

  有专家表示,根据来源的不同,内幕信息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公司“内部信息”,即来源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内部,涉及上市公司自身的业务、重大诉讼和对外担保事项等,直接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财务现状和未来可能性相关的信息。例如,有关公司的主营业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信息。二是“市场交易信息”,指并非来源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但能对一个或多个证券的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三是“外部信息”,指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并无直接关系,因政府作出重大宏观政策或与相关性较强的其他经济体的金融政策调整而对整个证券市场或相关板块产生影响的信息。

  有观点认为,《证券法》中的内幕信息仅指单个公司的信息,不包括前述“交易信息”和“外部信息”。对此,专家表示,《证券法》虽然未列举前述交易信息和外部信息为内幕信息,但应认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包含这两种情况。该款中的公司不应被限于单数,应为复数,即可以是多个公司。这种解释符合证券法规制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宗旨。反过来说,对于利用单个公司重大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尚且规范,没有道理不认为证券法不规范利用多个公司信息、甚至市场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从国外立法案例看,欧盟2003年发布的《反市场滥用指令》对内幕信息的定义包括以下要件:未公开;性质明确;直接或间接的与金融工具的单一或多个发行人相关,或者与一个或多个金融工具有关;如公开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由该定义的要件看,内幕信息除包括个别公司的财务、业务信息外,还包括多个公司的相关信息,甚至影响市场全体的信息。

  当天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在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辩论环节中,李江认为,光大证券按照策略投资部的计划和安排实施交易,是光大证券在自营业务中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的策略而实施的。

  证监会代理人强调,任何交易策略都不能对抗法律强制规定,如果执行中性策略时违反法律规定,也构成了内幕交易。光大证券8月16日上午的异常交易是突发事件,并不是事先安排好的,证监会没有禁止光大证券正常中性策略投资,但光大证券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反而进行交易,这不是执行中性策略。光大证券突发事件导致成交72多亿元,超出其经营资本。下午对冲交易是在公司召开决策会之后实施的,不属于提前计划。并且,按照其管理制度,光大证券当日能使用的额度仅为1亿元。

  专家认为,在“8·16”事件中,光大证券的交易不属于基于既定策略进行对冲。就投资策略概念划分而言,中性策略是一种既定策略,是投资的一种方式、方法和战略性安排。但就光大证券而言,“错单交易”发生引发的指数大涨,该内幕信息一旦公开,股指必然迅速回落。基于这样一种信息优势判断就完全改变了其既定策略,即光大证券中午临时急忙开会制定新的策略即进行对冲。任何中性策略都不能在占有巨大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实施,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中性策略交易都是违法的。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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