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3日电 据北京法院网消息,光大乌龙指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于今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首次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庭上就光大在乌龙指事件中是否故意隐瞒内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以及杨剑波是否是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其他直接负责人等问题展开激辩。
在被诉认定的内幕信息能否构成内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的问题上,杨剑波表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作为上市公司具有信息披露义务,应该在发生事件后披露相关信息。杨剑波称,光大证券具有双重身份,光大证券是股票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错单信息是光大证券内幕信息,所以光大公司应当披露,但是作为机构投资者是股票买卖人,其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所有交易人的信息都不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交易信息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规定。
在信息的公布时间上,双方持不同看法。证监会认定的光大证券内幕信息是当日下午2点22分发布,而杨剑波认为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如果作为内幕信息,其公开时间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一点之前,而当天中午左右就有大量新闻报道出现,内容是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乌龙指,发生错单交易的金额在国内主流媒体上也有充分披露,据此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在8月16日中午已经成为公开信息。
证监会认为,发生程序错误后,应该由光大经过一定的程序向市场披露,而不是由一般媒体进行任意揣测。当日上午关于光大乌龙指的报道并未经过光大公司确认,当日董事会秘书梅键予以反驳,否认了市场波动是由光大证券乌龙指导致的,市场投资者无法从前后矛盾的报道中得到真实情况。当日关于报道传闻很多,这些证据表明当日11时到13时之间,有多家媒体报道,光大证券是唯一全面知悉原因主体,反而利用信息优势先行交易。
在光大内幕行为能够构成内幕交易,是否按内幕交易认定问题上,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13时至14时22分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以及ETF,是内幕交易信息行为。杨剑波表示,发生43.8亿做空股指期货交易是因为光大证券上午错单发生了买入72亿元的行为,证券公司为了回避风险在股票市场做多的同时,在股指期货市场建立空头以对冲风险,无论股票市场上升、下降不影响光大公司经营风险,这种机制是光大证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制度安排。
杨剑波表示,发生意外事件不是光大证券希望的,在证券交易中已经发生了风险,不是主观故意所为,故按照既定制度回避或者消除风险,这是光大证券和原告对于市场负责、交易负责做出的既定安排。他质疑为何要把发生意外风险后当事人主动抑制风险行为作为违法行为,现行法律不可能禁止一个企业最大限度尽力弥补消除经营风险,如果企业消除经营风险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话,中国就不会有市场经济。
对此,证监会认为,光大不能混淆市场经济作用,市场经济作用不是市场行为听之任之,不是对违法行为放任自流。法律没有禁止企业采用风险行为自救,证监会认为光大合法避险的方式是将上午突发事件的发生具体原因在告知公众后,让社会以及本人都处于平等信息知情地位后再进行操作。但两案中,光大恰恰相反,利用只有他自己知道信息地优势,在下午进行其所称的紧急避险行为。
关于杨剑波是否是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其他直接负责人,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上午突发事件发生在策略投资部,杨剑波在光大证券整天事件中是核心人物,杨剑波在下午决策会议和内幕交易中发挥了不同作用,认定法定代表人总裁是直接负责人而杨剑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剑波对此表示不服,他表示他参加了会议不意味着他是光大证券下午的决策人员,尽管光大证券法定代表人等人认为下午行为是他建议,这一点并不奇怪,因为8月16日的意外事件发生在他的部门,只能按照公司对于该部门的工作制度进行相关处理办法,可以说明他是忠于职守的,不能说他对公司作出了决定。
双方在期货交易违法所得的数额是否能认定的问题上也展开了激辩。杨剑波认为,证监会无论如何计算,都违反了会计准则。光大证券确认收入是基本原则,要求收入是可计算或者确定的,如果收入虽然在帐面构成收益,但是收益不确定时候,该收益不能确认。当日下午卖出了部分期货合约,在股指期货上涨情况下,保证上午与下午72亿元总体上平衡,光大证券下午对冲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平衡当日交易风险。
对此,证监会认为,对于证券市场涵盖股票期货资金计算方法复杂,在计算光大证券案件中采用帐面计算方式是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进行的。证监会没有采用14时22分非法行为结束点作为帐面计算标准,而是收盘之前帐面平均数进行计算,如果同时计算了到8月23日交割价格作为标准的话更不利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