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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波状告证监会庭审焦点集中四大问题 未当庭宣判

2014年04月04日 07:02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乔誌东

  专家表示,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中性策略交易都是违法的,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昨日,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案及市场禁入决定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公开开庭。

  2013年8月16日,发生了震惊市场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由于光大证券早盘的错单交易,导致股指被大幅拉升,而光大证券下午进行了对冲操作。此后证监会宣布该事件涉嫌内幕交易,对当事人杨剑波处以罚金和市场禁入的处罚。今年2月8日,杨剑波起诉证监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证监会作出的[2013]第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及[2013]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证监会承担两案诉讼费用。

  法庭将两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被诉决定认定的内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第二,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该争议的核心在于该交易行为是否基于既定交易策略;第三,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四,证监会认定涉案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是否满足行政处罚依据应当事先公开的要求,各方当事人对焦点问题的总结是否有异议。

  双方就以上四点内容进行了事实的阐述与观点的辩论。

  焦点一,内幕信息能否确立?证监会方认为,光大证券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巨量资金可能对投资者产生巨大影响,所以该信息符合内幕信息重大性和非公开性的条件。而杨剑波方认为,内幕信息要涉及上市公司自身的运营情况,光大证券作为机构投资者,属于股票买卖人,其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只要行为人自身的行为足以引起交易标的价格的大幅波动的信息,即为内幕信息,也即满足“重大性”的要求。未按照相应程序公开的信息,这个信息就可以认定为内幕信息,即满足了“非公开性”的要求。证券法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并不局限于发行人信息,也不局限于上市公司信息。“笼统地讲,足以引起交易标的价格大幅波动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就是内幕信息”。

  对于涉案信息何时公开,证监会方表示,案发当天光大证券向上交所申请临时信息披露,下午2点22分上交所微博转载了披露公告,故证监会认定在该时点光大证券对内幕信息进行公开。而杨剑波方表示,早在当天下午1点之前,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和财经媒体对于光大乌龙指事件已经进行了报道,并对事件的主体、性质、金额有了充分的披露。

  “当时的传闻是多方面的,既有利好消息,也有利空消息,错单交易只是传闻之一,在信息内容和主体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各种网站刊载的传言根本就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有专家认为,光大证券是唯一全面知悉错单信息及其原因的主体,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先行披露,反而利用信息优势,先行交易,是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漠视和破坏。

  焦点二,“中性策略投资”是否违法?杨剑波方认为,杨剑波当天下午是按策略投资部的计划和安排,是为了对冲而被动做多,是执行既定的业务安排计划,非主观谋利行为,是套保中的市场中性策略投资,符合现行法律,属于交易信息,不应当以内幕信息定义。而证监会方表示,中性策略不能对抗法律法规,其行为是内幕交易,而中性策略是一种交易策略,任何策略不能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执行中性策略时违反法律规定也构成内幕交易。作为上市公众公司,光大证券应在下午进行对冲操作前先履行信披业务,而非直接执行中性策略。

  一位专家告诉记者,中性策略是从投资策略概念划分来讲是一种既定策略,是投资的一种方式、方法和战略性安排。但具体到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发生引发的指数大涨,该内幕信息一旦公开,股指必然迅速回落。基于这样一种信息优势判断,光大证券就完全改变了既定策略,即中午临时急忙开会制定新的策略即进行对冲。

  “任何中性策略都不能在占有巨大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实施,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中性策略交易,都是违法的,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该专家说。

  焦点三,是个人行为还是职责安排?杨剑波方认为,杨剑波执行既定的交易安排,是岗位职责的任务,也是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决定实施的,他只负责执行公司决定,而非个人意志表现,就不应当为个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证监会方认为,杨剑波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过程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焦点四,是否满足行政处罚依据?杨剑波方表示,光大证券下午做空的股指期货尚未交割,属于浮利,所以其盈利不能予以确认,且光大证券的对冲交易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平衡风险。对此,证监会方指出,证监会采取的是收盘之前账面平均数进行计算,证监会确定违法所得不是为光大证券确定收入。在非法盈利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对于违法所得不同方式的计算对于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的认定不会有影响。

  据业内人士分析,计算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非计算违法当事人的最终实际盈亏,按照账面收益(浮动盈亏)计算违法所得是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证券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中,均是以内幕信息公开并被市场消化后的合理价格作为基准价格,来计算其违法所得。这种计算方法在黄光裕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等案件中为法院所采用。

  最后,双方又进行了一轮总结陈词,集中发表了辩论意见。证监会方强调,法律规定证监会有权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明显影响的信息进行认定,在本案中,证监会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证监会要求法院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

  法庭表示,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

  本次庭审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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