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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新方案还有完善余地

2014年03月24日 07:45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苏 渝

  证监会关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1日亮相。《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最大的看点在于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并新增“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早在去年12月13日,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优先股在发行结束之日起的36个月后可转换为普通股。如此一来,存量的大小非减持问题不但没有解决,新发的优先股还很有可能成为A股市场新的大小非。于是,市场把优先股发行作为新的圈钱手段的利空来解读:假如优先股锁定3年后便可上市流通,这无疑又增加隐形的抛压,市场如何承受得了。这次新《办法》删除了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起到了缓解二级市场扩容压力的作用,但笔者认为还有改进的余地。

  首先,触发事件给商业银行优先股强制转换普通股留下操作空间。《办法》规定,考虑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特殊要求,商业银行可根据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与银监会联合发文,对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换句话说,从保护个人投资者权益角度出发,《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届时为了满足“触发事件”的属性要求,我们估计银行发行优先股会将采取“减记条款”。即有的特殊行业,在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若干年后,出于特殊需求,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后,或可以转换成普通股?

  其次,可以考虑将大股东限售股转优先股。如果采取这一措施,不仅可以缓解上市压力,还可以激励大股东长期持股。大股东如果要长期持有优先股,就会想方设法搞好公司业绩,从而靠多分红获利而不是靠减持套现获利。由于优先股不上市流通,即使在新股发行节奏加快的前提下,也不会增加市场的存量减持压力;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优先股相当于发行无期限债券,公司可以获得长期低成本资金而不负债,资产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其长期发展。另外,对于一些具备高成长特性的上市公司而言,对优先股的承诺分红比例或小于其成长性,则将构成支撑股价上涨的利好因素。苏 渝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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