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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欲稳健前行 投资者保护一“轮”不可缺

2014年02月20日 08:24    来源: 金融投资报     杨成万

  “中国资本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过去总是扮演着悲情的角色,他们抱着增加财产性收入的美好愿望进入市场,却要频繁面对财产性损失的尴尬现实。”在本报投资者保护专刊开版之际,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在接受《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董登新说:“目前投资者保护在法律方面还有很多空白和盲区,以往的规章制度内容零散、规定笼统且层级较低,缺少具体措施和执行办法。社会上有能力为中小投资者全权代理诉讼案件的法律机构也不多,执法力度还不够,缺乏威慑力。”

  长期从事证券诉讼业务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宋一欣律师就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制订《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可先以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的形式制订《投资者权益保护条例》,将证券市场投资者明确定位为证券市场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在证券市场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诉讼。

  二是建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如同设立消费者保护协会一样,使该协会成为中小投资者表达意见、保障权益的合法场所与团体。其中,建立证券纠纷调解机构和多元化纠纷解决与专业调解机制。

  另外,还可以多渠道促进形成投资者赔付制度,包括建立证券投资者权益赔付基金,实施先行赔偿制度;建立强制性的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制度;责令购回股份制度;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建立仲裁制度和行政和解制度等。

  在证券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方面,宋一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要修订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制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基金投资者因“老鼠仓事件”被侵权而索赔的司法解释;出台金融期货投资者因侵权而索赔的司法解释。

  宋一欣还表示,应推动国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现行诉讼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以共同诉讼总标的计算诉讼受理费,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当按件收取诉讼受理费。


(责任编辑: 史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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