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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02月14日 14:4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4日讯(记者郭子源)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今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服务价格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办法》将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银行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范畴,由主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等制定和调整。同时,《办法》界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银行服务范围,强调依法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主体是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细化了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代缴代扣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问题,《办法》要求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

  针对银行终止服务机制缺失导致有客户非自愿被扣费的现象,《办法》规定银行应根据客户要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服务。对强制客户接受服务并强制扣费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基本覆盖了目前投诉反映较多的问题。

  在规范价格信息披露方面,《办法》严格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其各类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等信息。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按规定方式进行公示。

  在保障客户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办法》规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客户确认接受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银行应及时终止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内部管理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明确服务价格管理的牵头部门,制定和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完善投诉和处理机制,明确银行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等。

  《办法》细化了对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突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定价,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不合规等行为,明确了相关处理的法律依据。

  《办法》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共同促进商业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使银行服务收费行为更加公开透明。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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