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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提高收费价格应提前3个月公示

2014年02月14日 15:2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4日讯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今日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办法》表示,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此外《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公示的各类服务价格项目应当统一编号。  

  延伸阅读: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三)进行价格决策;(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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