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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解读营改增抚慰“受伤企业”

2014年01月24日 07:21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缓解部分行业阵痛须向全行业扩围

  ■本报记者 徐 科

  2013年8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已经对航运业的税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消息称,200多家货代和外贸企业提交了一封联名信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商务部,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06号文”)的情况为基础,详细阐述了货代企业在“营改增”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记者了解到,去年8月1日,涉及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因取消了过去营业税时代国际货代业差额纳税的规定,造成实际收缴的税费明显提高。针对国际货运代理在“37号文”中遇到的“营改增”问题,财税“106号文”出台了差额征税和免税的规定。当前,各地税务部门对“106号文”出现不同解读,导致部分口岸的货代企业出现无法开发票的现象,资金流受到明显影响。

  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106号文”的实际操作中,货代企业主要面临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假如一级货代享受免税政策,只能向二级货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此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导致二级(三级…)货代和委托人的税负上升。第二,假如一级货代放弃享受免税政策,转而享受差额扣除政策。

  “‘106号文’将国际货运代理免税的政策放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是不合适的,因为国际货运代理在营业税时代就没有免税政策,何来‘营改增’后过渡。”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赵国庆在《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际货运代理免税政策应该放在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体现出在“营改增”后对于与出口货物相关的劳务都应该给予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目前来看,“营改增”不仅考验着中国货代行业,整个货代供应链上的相关产业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据,自2013年8月1日以来,国际货代业税负大幅增加,原本微利的国际货代业已经出现全行业亏损局面。据测算,自去年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开展试点以来,我国国际货物代理业应缴增值税增幅超过200%。

  赵国庆认为,在现有相关的生产企业货物出口退税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为更好的解决国际货代“营改增”的问题,建议对相关政策进行微调。

  胡根荣表示,如果有关部门接下来会针对“106号文”制定实施细则,可以考虑以下政策:对于享受免税政策范围的界定,可以考虑从“服务性质”来判断货代企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比如只要货代公司实际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而不论是否属于一级货代,同时可以再考虑零税率是否适用。

  记者发稿前,针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财政部税政司已在财政部网站首页发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财政部表示,“106号文”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来可能需要对目前国际货物运输以及出口退税制度做大的变革,才能较为彻底解决问题。”赵国庆表示,改革总是伴随阵痛。对于“营改增”而言,在最终覆盖全部行业之前,难免致使交通运输业等个别行业“受伤”,而阵痛的缓解、消逝最终还要靠“营改增”向全行业扩围。“相信随着‘营改增’进一步全面实行和逐步与国际接轨,最终对国际货代业也必将是利大于弊的。”


(责任编辑: 史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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