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富安娜获悉,持续了一年多的A股上市公司“最贵”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中,曹琳上诉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驳回,维持原判。自此,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纠纷首案,以富安娜终审胜诉告终。曹琳违约金加利息和官司花费总支出将超190万元。
富安娜与26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一系列股权激励纠纷案件,一直都是外界关注的焦点。2013年10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8856.96元及利息。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案中的首宗案件一审以富安娜胜诉告终。曹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面向激励对象发行的限制性股份是由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自愿认购的、转让受到公司内部一定限制的普通股。此种激励计划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富安娜采用由激励对象出具《承诺函》的方式继续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该《承诺函》实为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条款的变通和延续,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承诺函》对提前辞职的激励对象所能获得的股份投资收益予以限制,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是合法有效的。曹琳在富安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离职,《承诺函》约定的对曹琳股份投资收益进行限制的条件已经成就,曹琳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即“违约金”)返还给富安娜公司。
深圳中院认为,曹琳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1964.4元由曹琳负担。深圳中院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8,856.96元及利息,加上二审受理费,曹琳需支付金额超过19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一旦富安娜全部胜诉,富安娜将获赔8000多万元的违约金赔偿,这些赔偿金都将转化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按照目前公司3.22亿的总股本来简单计算,将增厚公司每股收益约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