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何时成立?如何定位?怎样处理好与现有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随着金融监管部门近日明确表示将“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围绕这一机构所产生的诸多猜想成为社会讨论焦点。
采访中,一些专家向记者表示,从现有信息来看,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尚处于研究中,但考虑到今年以来金融改革步伐的加快,不排除该机构可能在短期内推出。
事实上,资金投入需求的强烈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种可能。刚刚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细化了城镇化建设目标———即到2020年,要解决约1亿进城常住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约1亿人口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约1亿人口在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化。与此同时,据相关部门测算,2013年至2015年,财政资金仅能支持当年城镇化建设的五分之一左右,银行资金特别是具有投放规模大、贷款期限长、利率较低特点的政策性银行资金是城镇化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
成立思路或“改革先行”
在谈及建立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同时,中央及金融监管机构也强调“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
对此,相关业内人士透露,虽然自国有大行成功完成股份制改革并成功上市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一直被认为是今后我国金融改革的重点,但在此次表述中,将“深化改革”与建立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时提及,或有更深层意义。
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勇认为,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是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他解释说,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业务边界不清、定位模糊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发挥。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或将在明年有实质性结果,这为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推出提供了条件。
其实在我国,住宅政策性银行并非完全是新生事物。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曾成立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这也是全国第一家专门办理房地产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然而存续时间不足20年。在谈及这家金融机构“消失”的原因时,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博士高广春分析将其归结为,缺乏制度设计。他解释说,对于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说,所谓的制度设计,就是要确保不会走商业化道路。
内蒙古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苑德军表示,无论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是商业性金融机构都要具备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模式取决于最初的定位。如果定位不清、业务范围界定模糊,就会令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重蹈“烟台住宅储蓄银行”的覆辙,无法长期存续。
苑德军也强调,对比来看,住宅政策性银行是全国性的住房金融机构,融资渠道更加多元。结合城镇化建设进一步启动的大背景,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空间注定更加广阔。
有望令房价“回归”
在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透露,住建部将配合有关方面,研究设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从另一侧面证实了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推出的可能性。
多数专家对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立及其作用给予积极肯定。王勇表示,该机构将扩大政策性金融供给,有效保障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高广春则表示,进一步弥补住宅金融空白,是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的一个步骤,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会有积极作用,并认为“从长期来看,有助房价回归合理区间”。
“十二五”规划提出,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该目标完成的最大难题就是巨大的资金筹集挑战。某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投入保障房建设多出于硬性指标安排和社会责任,保障房建设的收益有限、回报期长令商业银行缺乏真正兴趣。
这恰恰体现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的必要性。从定义来看,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
高广春认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够促进保障房建设的顺利推进,使得房屋供给数量稳步增加,最终改变因供需关系失衡导致的房价高企局面。除直接进行信贷支持外,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增信手段,引导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或民间资本进入。
那么如何理解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增信作用呢?某商业银行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商业银行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普遍坚持商业化运作、持续发展的原则,更侧重项目风险的考量。高广春认为,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为城镇化建设中的部分项目提供担保、保险或流动性支持,解决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民间资本投入的后顾之忧。
成立路径选择引猜测
近日,国开行明确表示,今后业务将“突出基础设施和安居保障工程两个重点”、“每年要把60%以上的贷款投入新型城镇化领域”。
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服务对象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住宅建设,与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功能定位、业务范围上的某些重合,引来业内对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路径的诸多猜测。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指出,“当前要发挥好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据此,一些专家判断,国家对原有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的强调,透露出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与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将形成“互补”关系。对于这种关系,王勇解释说,新机构更多发挥的是“填空”作用,服务市场不愿意配置资源或者不能配置资源的领域,在服务城镇化建设中,与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形成错位。
高广春则认为,由于业务范围存在高度重合,因此“新机构可能脱胎于国开行”。
专家分析认为,与此前“烟台住房储蓄银行”相比较,未来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或属于全国性质的金融机构,机构覆盖范围将更为广泛。
从国际经验来看,城镇化发展存在不同阶段,每个阶段也有不同任务。有业内人士此前曾表示,现阶段,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与金融支持方向应着眼于扩大对沿海与内陆之间交通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着眼于城市与城市、城市与郊区、中心与外围的基础设施投入。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资金投入巨大,政府需配以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的补偿机制,保障项目收益和还款来源,维持融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虽然业内对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路径有诸多猜测,不过相关部门尚未透露机构成立的具体思路,因此,一切仍属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