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奇虎360(以下简称“360”)诉腾讯垄断案于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现场,360和腾讯针锋相对,双方围绕“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五个方面22个具体问题展开法庭辩论,并邀请到极具影响力的业内专家作为各自的专家证人,从专业角度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激烈交锋。
尽管庭审当天,最高法没有公布该案审理结果,但作为2010年“3Q大战”的延续,各界对此案仍给予高度关注。多数互联网业内人士指出,本案判决结果不但会对360和腾讯两家公司产生深远影响,还将决定能否破除正在形成的互联网垄断,直接影响未来互联网产业的竞争格局。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本案的最高法终审判决,有望从司法角度划清正当竞争与垄断之间的界限,为互联网行业确立竞争规则,促进其良性竞争。
交锋
庭审现场剑拔弩张
本案此前在广东省高院审理,2013年3月28日,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定,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据此驳回了360的全部诉讼请求。但360不服广东高院判决结果,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判令腾讯停止涉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求腾讯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由于本案对双方公司都至关重要,并且判决结果可能会对其他互联网巨头以及产业格局产生影响。因此360和腾讯均作了充分准备,庭审一开始,双方便积极申辩,法庭上立刻呈现出剑拔弩张的紧张气氛。
360在陈述阶段便将矛头指向腾讯的“垄断地位”。360表示,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如果达到了二分之一便构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09年到2011年,腾讯在中国大陆同一产品(即时通讯)市场份额一直在88%到90%之间,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观点,认为相关产品包括及时通讯、微博和社交网站等,腾讯的市场份额也接近80%。因此,无论采用何种市场定义,腾讯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二分之一,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面对来势汹汹的360,腾讯显然也是有备而来,对于360的指责进行了正面回击。庭审现场,腾讯方面详细介绍了Q Q软件的产品特性,指出Q Q软件不但具有即时通讯功能,还具有短信、邮件、博客、电子商务、股票等多种功能。这些功能使Q Q不再是一款简单的聊天工具,而是一个综合服务平台。因此,Q Q软件属于包括即时通讯软件、博客、微博等服务在内的市场,而在这一市场,腾讯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同时强调,依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在这一市场腾讯更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焦点
三大问题决定是否垄断
本次庭审双方在多达五个方面22个具体问题展开辩论,但360和腾讯争议的焦点仍是“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这三大关键问题。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三个问题事关重大,关系到相关方行为是否属于“垄断”,同时还将影响未来对于更多互联网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判断。
双方争议的首个问题是“相关市场”。腾讯方面指出,广东高院一审判判定,腾讯Q Q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因为“即时通讯服务的经营者及用户并不局限于中国内地,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和获得时,也无额外运输成本、价格成本或者其他成本”。因此在全球市场中看,腾讯Q Q并不具备市场垄断地位。
360方面则强调,广东高院一审并未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而腾讯展示的Q Q诸多功能也和界定“相关市场”没有任何关系。另外,360强调,《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另外,以全球市场来界定地域市场的标准缺乏科学依据,如何认定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中每一个市场的具体份额,缺乏可行性。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360表示广东高院一审错误地认定腾讯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腾讯在相关市场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是非常明显的客观事实。无论采用何种市场定义,腾讯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二分之一,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360还介绍,即使按照广东高院一审观点,腾讯的Q Q在包括即时通讯、微博和社交网站等市场中,其市场份额也接近80%。
腾讯则表示,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认为,腾讯在全球互联网市场上没有支配地位。即便在中国大陆的综合性即时通讯市场,也不能因为腾讯的市场份额超过50%认定其具有支配地位。因为市场份额与支配地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特别是在腾讯Q Q之后,飞信、阿里旺旺、百度H I、Y Y等大量即时通讯领域的后来者迅速进入并占领市场,这表明腾讯不具备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能力。
在“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腾讯回应,Q Q软件管家与Q Q打包安装并非搭售行为,不但没强迫用户使用,而且给用户提供了方便的卸载功能。360反驳,腾讯实施的“二选一”限制交易和搭售明显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特别是其“二选一”行为,导致大量用户被迫卸载360的软件,造成360在产品、品牌形象等各方面的损失巨大,根据事后统计损失包括品牌损失和卸载量诉请1.5亿元。
结局
司法推动确立竞争规则
庭审当天,最高法没有对该案件作出判决,但互联网行业和法律界均认为,不论判果如何,最高法的终审判决都将具有里程碑意义,将会从司法角度划清正当竞争与垄断之间的界限,为互联网行业确立竞争规则,促进其良性竞争。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目前国内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趋势正在形成,一些巨头企业,借助先发优势和用户优势,实施“产品复制+用户推广”等不正当竞争,对大量中小创新企业造成伤害,不但阻碍行业创新,还对行业健康发展造成影响。
一项最新网络调查显示,截至发稿,61.8%的受访者认为在过去三年互联网垄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本加厉,28.3%的受访者认为有所好转。另有第三方调查报告指出,2006年以后,国内再也没有出现一家市值或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互联网企业;而2007年到2011年,美国则涌现出推特、Instagram等十余家10亿美元级别的明星企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内互联网垄断性不正当竞争,已对产业发展造成伤害。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克枫指出,目前国内互联网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行业集中现象,行业垄断正在形成。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阿里巴巴在电子商务领域,百度在搜索领域已经获得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并且以自身的优势产品为依托发展成为强大的产业帝国。一些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后来企业人为设置不合理的限制,阻碍其他中小企业进入相关市场。对此,司法机构应以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禁止企业借助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最高法在判决此案时,应本着市场原则,需考虑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特点和行业的长远发展,不应为了反垄断而反垄断,这样同样会对行业发展形成阻碍。目前,一些互联网公司的市场地位,主要是靠技术创新获得的,并没有任何垄断特权。因此,包括司法机构在内的监管方,更应做的是建立健全相关市场规则,确保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发生,而不是限制企业规模的发展方式。
“互联网是充分竞争、飞速发展的行业,改朝换代非常快,任何企业不管规模多大,只要不前进很快就会灭亡。在这样一个变化万千的行业中,并不存在垄断。”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张维迎如是表示。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员薛兆丰则表示“要警惕反垄断法被滥用,被那些市场竞争失败者利用,来反对市场竞争的成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