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问题,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加以认真考量:如何合理安排保费资金来源,其次,如何做好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
需要适度放开商业银行业务限制,鼓励金融创新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而推进。结合其他国家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三方面业务领域的限制有必要择机加快开放步伐
从国际经验来看,为尽快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都引入最优贷款利率制度。因此,有必要尽快研究如何在我国引入Prime Rate,着手建立市场化的贷款定价基准利率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很重要。我国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已经确立,未来应首先加强和优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防止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建议从监管上引导银行差异化发展,以监管政策的适应性调整推动建立差异互补的良性金融生态
未来随着银行负债结构多元化,存款在总负债中的比例下降,存贷比监管的必要性也要随之下降。长期来看,在银行负债逐渐趋于多元化的情况下,建议逐步考虑弱化直至取消存贷比这一法律安排
未来银行业盈利增速下降将会显著降低其内源资本补充能力。目前我国银行业税负较高,具体表现在税率较高、同时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中外资银行税率不同等三方面问题。在未来银行盈利增速显著下降、资本补充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适当降低税负有利于增强银行内源资本补充能力,缓解资本压力
继续深化金融改革,是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确保金融体系稳定、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和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坚持以市场化为根本导向,利率市场化,将是未来金融改革的主基调。面对这样的改革趋势,金融机构如何应对?应该如何整体推进?怎样理解已推出的一系列金融改革举措?记者为此采访了交通银行董事长牛锡明。
按照市场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记者:最近,有消息透露,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已经基本完成,即将推出,如何理解这个政策?
牛锡明: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市场化竞争必然有胜有败,如何处置在竞争中倒闭的银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由国家财政为银行提供隐性存款保险,既有悖市场经济原则,也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因此,有必要按照市场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能使各类银行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同时,还应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条例》,形成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安全、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和破产法律制度,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问题,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加以认真考量。首先,如何合理安排保费资金来源。在我国,国有控股银行具有“大而不能倒”的特点,公众认为国家绝对不会眼看着大银行出现倒闭风险。因此大型银行尽管也愿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很可能不愿意交纳高额保费。而众多小型银行潜在风险较大,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高,但由于其利润低,保费对他们来说又是不小的一笔负担。为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一是要建立风险评估体系,以便能够准确、有效反映商业银行风险程度;二是针对不同机构的特点合理设定差别化的保费,保证大小型银行都能加入;三是考虑到商业银行出资有困难,国家是否可以考虑使用银行上缴的税收资金设立存款保险基金。
其次,如何做好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尽管存款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存款提供保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但也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比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负有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职能,当一家银行资本不足时,FDIC会向这家银行发出警告。为了防止“政出多门”,发生监管重叠或者监管真空,必须加强存款保险机构与银监会、人民银行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必须建立起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相互共享的信息交流机制。银监会主要负责检查金融机构是否违法违规,人民银行主要是检查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流动性状态,而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是检查金融机构中存款人的相关信息是否完备。
记者:是不是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就够了?
牛锡明:当然不够。还需要适度放开商业银行业务限制,鼓励金融创新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而推进。德国等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全能化、综合化经营是利率市场化时代商业银行对冲利差收入下降的有效手段。我国目前主要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综合经营也仅是在部分金融机构以试点的形式开展。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制较为严格,不仅不能从事证券、保险业务,在理财、托管等业务领域也面临较为严格的限制,业务范围相对较窄,这不利于银行业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冲击。而且,从金融业之间融合发展和放松金融管制的趋势来看,逐步放松银行业务限制也是大势所趋。
具体来看,结合其他国家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以下三方面业务领域的限制有必要择机加快开放步伐。一是逐渐放开对银行开展综合经营的限制。综合化经营可通过丰富金融服务内容,推动产品组合创新,拓展盈利渠道和优化资本配置效率等手段加快商业银行的整体转型,从而达到抵御利率市场化短期负面影响的目的。当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适合开展综合经营。应对那些资本实力雄厚、资产规模较大的大型银行开展综合经营加以鼓励和支持。二是借鉴当年香港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允许银行合理提高服务手续费率的成功经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并辅以适当的监管,允许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三是允许银行在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理财产品发行,并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标的等方面予以适当拓宽。
引入最优贷款利率制度
记者:10月25日,人民银行宣布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简称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这也是为利率市场化推进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吧?
牛锡明:是的。利率市场化需要尽快建立市场化的贷款定价基准利率。从国际经验来看,为尽快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都引入最优贷款利率制度。Prime Rate是贷款市场化定价的重要基准。美国大多数消费信贷定价与Prime Rate紧密挂钩,日本商业银行贷款的标准利率是短期优惠贷款利率和长期优惠贷款利率,香港银行贷款利率的主要参照利率是Prime Rate,印度2010年引入Base Rate体系。Prime Rate在各国银行贷款定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尽快研究如何在我国引入Prime Rate,着手建立市场化的贷款定价基准利率。
对此,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其一是最优贷款利率如何选定。最优惠利率是商业银行向其信用最佳客户提供贷款的利率。在我国,银行青睐的优质客户往往就是大型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背景是重要影响因素,一些经营规范、资信良好的民营企业也较难获得低利率贷款。二是最优贷款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之间的关系问题。理论上讲,当贷款利率上下限完全放开且最优贷款利率机制建立后,贷款基准利率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考虑到在初始阶段最优贷款利率可能并不会被普遍接受,以及部分小型银行的定价能力没有及时提高,二者并存一段时间仍有必要。
此外,还应发挥好大型银行在市场化定价中的重要引领作用。例如,香港的汇丰、渣打、中银香港三大发钞行发挥定价中枢的作用,各地的大型银行普遍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因此,我国大型银行应成为市场化定价体系的引领者和稳定器,中型银行则应加强重点业务定价管理,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小型银行则应建立市场跟随的定价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进一步优化金融监管,差异化监管,差异化发展
记者:过去,利率由主管部门确定,如果利率市场化,对银行的监管应作出怎样的改变?
牛锡明:的确,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很重要。我国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已经确立,未来应首先加强和优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是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考虑建立常设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强化其权威性,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出任委员会主席,成员为“一行三会”、财政部、发改委。二是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的建设。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证明,面对复杂创新和业务交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单靠自身占有的信息量都远不能满足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必须联合建立信息平台,加速信息传递,保证沟通及时畅通。三是理清权责关系和监管协调流程,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和争议解决机制,对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有效处理监管争议。四是在我国已经事实上存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况下,加紧研究、尽快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减少该类机构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五是大力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为更好地开展金融监管协调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
记者:利率市场化后,是否会出现不良的市场竞争,对这样的情况应如何监督?
牛锡明:为防止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建议从监管上引导银行差异化发展,以监管政策的适应性调整推动建立差异互补的良性金融生态。对大型银行,应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保持监管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降低大型银行转型期的监管压力,引导其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深入推进综合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建设一批具有良好品牌形象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商业银行。对中型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精细化、专业化、特色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不良贷款率、存款准备金和业务资格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鼓励中型银行选择合理的市场定位,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真正实现其自身价值,而不是盲目地随波逐流,追大求全。对小型银行,同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其服务科技型小企业、农村金融、社区银行等在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特殊照顾,加快社区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促进地方中小商业银行更加专注于本地社区居民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建议对政策类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考虑根据不同银行的服务领域或社会价值,对其进行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引导金融资源合理投放。如对国家性、政策性和战略性重点项目应降低风险权重和贷款集中度要求,引导其加强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对专门服务于农村地区的银行,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降低其资金成本,保持其市场定位。
逐步弱化直至取消“存贷比”这一法律安排
记者:过去,银行的生存很大一块是来自于存贷比,利率市场化实行后,银行的存贷比将面临挤压,如何考核银行呢?
牛锡明:在外汇占款增长放缓、金融脱媒步伐加快、利率市场化实质性推进和贷款新规实施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银行发展存款业务的困难与日俱增。部分银行的存贷比持续处于高位,加大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压力,也增加了银行的负债成本。在存贷比时点考核下,银行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在季末、年末加大存款吸收力度,造成存款市场大幅波动。未来随着银行负债结构多元化,存款在总负债中的比例下降,存贷比监管的必要性也随之下降。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银行的存贷比在100%以上,但因为有很多其他负债来源,银行并未出现流动性困难。而且,未来各个机构资产负债结构的差异将更为明显,而这一点在存贷比指标中也难以得到反映。考虑到存贷比指标仍有一定的适用性,且属于法律规定,在当前这一监管指标暂时难以取消的情况下,可以研究对该指标加以改进和优化。建议对同业存款来源进行细分,将部分较为稳定的同业存款纳入一般存款口径进行管理。长期来看,在银行负债逐渐趋于多元化的情况下,建议逐步考虑弱化直至取消存贷比这一法律安排。
与此同时,应优化不良贷款核销制度。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扩大银行不良贷款的自主核销权。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约5400亿,不良贷款率不到1%,贷款损失准备近1.58万亿元,拨备覆盖率高达292%。目前的问题是,不良贷款占用的资本无法释放,降低了银行资本的利用效率,不利于银行进行逆周期风险管理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盘活存量受阻,资产质量和利润水平难以真实反映,不利于长远发展和综合竞争能力的提高。
建议进一步放宽不良贷款核销条件。包括简化相关审核材料要求,梳理和消除部门间规则冲突,统一核销税前列支条件。比如,财政和国税部门相关核销政策存在不一致。部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办法》呆账核销条件,但却不满足国税部门税前抵扣条件。
长期来看,建议逐步取消核销的外部监管,赋予商业银行完全的自主核销权利。以培育和提高商业银行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责任意识,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同时进一步提高银行经营效率。
合理调降银行业税收负担
记者:利率市场化之后,银行息差收窄,银行的增收能力会有怎样的走势?作为银行的管理者,你有怎样的建议?
牛锡明:未来受利率市场化的影响,加之经济下行、金融脱媒、行业竞争、资产质量变化等带来的压力和挑战,我国银行业将告别利润高增长时代,从而进入平稳发展时期。预计未来银行盈利增速将下降到与我国经济增速相近的水平,大致在7%—8%,从而不再具有远超GDP增速的超额利润增长。来自净利润留存的内源性融资,一直是我国银行业补充核心资本的主要渠道。据测算,2010年和2011年,上市银行增加的1.5万亿元核心资本中,近1万亿元来自净利润(包括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盈余公积和一般风险准备),占比60%以上。因此,未来银行业盈利增速下降将会显著降低其内源资本补充能力。
短期内银行业务模式难以迅速从高资本占用转为低资本占用,内源资本补充能力下降,外源融资又会受到资本市场承受能力的限制,未来银行资本补充压力会很大。在此情况下,应通过降低商业银行税收负担来增强内源资本补充能力。
目前我国银行业税负较高,具体表现在税率较高、同时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中外资银行税率不同三方面问题。在未来银行盈利增速显著下降、资本补充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适当降低税负有利于增强银行内源资本补充能力,缓解资本压力。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尽管由于利差收窄而导致银行盈利显著下降,但在信贷保持平稳增长、贷款利率水平有可能上升的情况下,银行营业收入仍会保持平稳增速。
但是,由于营业税是按照总营业收入来征收,在营业收入平稳增长和盈利增速明显下降的情况下,银行税负反而会进一步加重,因此仍以原来的税率征税似显得不尽合理。为此,应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目前为25%),逐步向国际银行业靠拢(目前瑞士、荷兰、比利时等欧盟国家的商业银行实际税率已经降低到20%以下)。从国际经验来看,对金融业课征的流转税税负都比较低,甚至没有;而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建议适当逐步降低营业税率(目前为5%);并逐步统一内、外资银行的税收制度(许多外资银行可以享受15%甚至7.5%的所得税率),促进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