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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13年10月30日 14:29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张昊文

  根据日前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随之提高,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10月起执行。

  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缴费满1年的,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取24个月。每个盟市为一个统筹地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以盟市所在地为标准。以呼和浩特为例,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为:第1至12个月,每月失业保险金为1350元的80%;第13至24个月,每月为1350元的70%。

  据悉,内蒙古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350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250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150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050元。


(责任编辑: 史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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