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高管在构成短线交易的同时,还违反了上市公司高管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可谓双重违规
每年10月份的季报窗口期,总会有一些高管违规买卖股票的公告出现,今年也不例外,甚至包括一些专业的财务人员。
10月22日,绵世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财务副总监李鹏于近日因操作失误,出现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情形。
双重违规
绵世股份表示,李鹏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8月19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5000股,成交均价为6.22元/股;2013年10月17日因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均价为7.87元/股,并于同日减持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均价为7.8元/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第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第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由于绵世股份三季报预约披露时间为10月25日,作为高管的李鹏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买卖股票,因此也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可谓双重违规。
绵世股份还表示,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故前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850元(按照六个月内李鹏先生先买入后卖出的5000股股票的买入/卖出均价计算,上述短线交易收益为(7.8元/股-6.43元/股)*5000股=6850元)将收归公司所有。
作为一家主营房地产和现代连锁快餐业的公司,绵世股份2013年前三季度的业绩并不理想。根据公司的三季度预告显示,公司1月-9月的净利润为亏损2400万-2700万元,而上年同期则盈利2142.72万元。亏损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下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销售等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尚不满足结转利润条件;同时公司现代连锁快餐等业务尚处于发展期, 报告期内尚未产生利润。
律师建议多采用事前控制
对于高管屡禁不止的违规交易行为,有证券法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和打击力度,同时交易所也应当在监管方面更多的实行事前控制。
据了解,目前交易所对于董监高买卖股票采取了分类监管的方式,包括对于董监高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公司股份以及董监高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等实施事前监管,由上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事先锁定的方式实现事前控制;对董监高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短线交易行为,采取事后监管;对于违反股票禁止买卖窗口期、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以及某些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个别限制措施等,采取事后监管。
上述律师表示,如果交易所能把部分事后监管的事项变为事前控制,那么董监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将减少很多,并且完成这种转变在技术上的难度也不大。(证券日报 王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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