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21日电 (记者 周锐)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21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要慎重对待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接受监督、公正透明。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的权力行使,国家发改委于近日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约束行政权力。
据介绍,该规则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增加“审理”环节。《规则》要求,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从本机关有无管辖权、调查程序是否合法、收集证据是否全面、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等各个方面对整个调查过程找茬挑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遗漏及时填补、发现违规及时制止,坚决不让案件查处“带病运行”,确保把案情查实,为最后决策添加“安全阀”。
二是要求全面“审查”。《规则》规定,经审理环节后,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审理情况、案件调查情况,尤其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全面复核,防止决策过于依赖办案机构建议,确保在对案情全面把握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决策。
三是实行分工负责和集体决策制度。《规则》规定,办案人员的调查结果必须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会议或者法制(案审)人员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通过审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的审理意见及案件全部情况做出最终决定。同时,在审理、审查各个环节,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集体决策作为硬性制度约束。
四是慎重对待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或者重要理由,《规则》规定办案机构应当重新调查、再次审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必须采纳。在审查环节,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与办案机构的审理意见共同作为负责人的决策基础,使陈述、申辩意见能真正影响决策,确保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确实有效、不走过场。
五是与现行制度有效对接,博采众长、简便易行。
近年来,中国官方对价格违法行为展开密集调查,开出多个罚单。发改委日前透露,将对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以捆绑等方式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