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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吐槽:凭啥还要赔药店半年损失

2013年08月29日 15:08   来源:华西都市报    

  “我8月初辞职,按照公司的规定,我还要赔偿6个月内公司将过有效期的药品损失(行业俗称药品效期)。”昨日,达州市民肖女士告诉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她对此很不理解。

  据该公司人事科工作人员介绍,公司有规定,关于药品效期的赔偿问题,员工需按进价赔偿。

  当事人:人走了还要赔偿药品损失

  8月8日,肖女士从四川格瑞大药房连锁公司所属的达县南外镇一家药店辞职后,还未领取到7月工资。公司解释是达州的负责人请假一个月,要等其回来上班后,再核算相关账目,肖女士对此表示理解。不过得知自己还要承担今年8月到明年1月长达半年的药品效期赔偿,她难以理解:“我都不在公司工作了,怎么还要再承担赔偿?”

  肖女士介绍,药店为保证药品质量,会对要过期的药品提前3个月下柜。她在药店工作期间,公司每个月都要进药品,要求在有效期要到的3个月前将其卖完,如果没卖完,营业员要按照进价赔偿。

  从8月8日离开药店后,肖女士还需赔偿今年8月到明年1月的药品效期损失。她说:“现在我都不在药店工作了,为什么还要赔偿药品效期的损失?这于情于理都讲不通。”

  记者随后向格瑞公司人事科工作人员张丽艳求证,她表示肖女士所说属实。张丽艳说:“按公司规定,药店营业员要对店面药品效期的损失进行赔偿,按药品进价平摊到每人头上,公司只承担药品的运输费。”

  同行同事:公司这样做不合理

  肖女士辞职后,原同事田某在离开格瑞公司时,也面临半年药品效期的赔偿问题。她介绍,在公司工作了两年,离开时被扣了3000元左右的药品效期损失费。

  田某说:“在格瑞公司上班期间,每个月公司有1000多元药品销售任务,到每月的月底,都会有几百元未销售完。”田某说,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主要是这种做法根本就不合理,相当于在弥补公司的经济损失。

  在达州另一家医药公司上班小梁说,公司也有药品效期赔偿的规定,但他们是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听说格瑞公司的规定,他直言:“太不合理了。”

  律师:员工没义务承担公司亏损

  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忻说,格瑞公司的规定没有道理,员工没有责任承担公司的经济亏损,“如果员工要承担公司的亏损,那么公司挣的钱是否要分与员工呢?”周律师说:“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是向公司提供劳动,不是承担经营风险的。承担经营风险是投资者的责任,劳动者只是按照劳动付出来获取报酬。”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张杨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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