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涉及一宗金额高达900万元的理财款项消失案,银河证券的一位客户日前与该公司对簿公堂。
当事人:900万理财款项不翼而飞
2012年5月,唐女士在银河证券南京江东中路营业部开了户。客户经理陈姗姗向其推荐一款名为“新星一号”的理财产品,表示该产品收益能达到15%-16%左右,条件则是把钱存入公司资金账户,且一年内不动。在陈姗姗的推荐之下,唐女士购买了100万元的该理财产品。随后,银河证券客服电话95551与唐女士进行了联系,确认了其购买的该理财产品,但江东中路营业部并未就该项产品与她签订书面合同。
唐女士说,因为觉得银河证券属于大型国企,办事应该值得信任,便没追究合同之事。今年3月,唐女士收到江东营业部陈珊珊的一位领导李正的电话和短信通知,称“新星一号”收益将不及预期收益,建议其赎回。其提供的短信显示,“2013年4月19日银河新星1号当前净值1.025累计净值1.025总份额1000495”,“唐x x申请退出银河新星1号1000495份,于20130425确认金额1025507.38元,手续费0元”。
唐女士称,随后该营业部的客户经理李磊电话通知她称,为了弥补她的损失可以推荐给她一款更高收益的短期理财产品,并约其到江东中路营业厅内进行面谈。2013年3月12日,唐女士赶到江东中路营业厅,包括客户经理李磊和陈珊珊参与了此次面谈。李磊称该产品收益高达1%、期限仅一天,并一再强调该产品是公司特为唐女士提供,作为前一个产品损失的补偿。李磊表示这项产品必须马上做,否则产品就会过期,且钱必须汇至李磊个人名下。对此李磊解释,这产品是他接下的,公司要求此次产品所有客户的资金都得汇至他的卡上,然后统一购买。唐女士起初对此事心存疑虑,但两位客户经理反复强调,这是特意为补偿客户提供的产品。
随后,唐女士听信了对方的说法,筹集了近900万元的资金,汇至李磊账户。这次依然没有任何的书面合同,李磊只为其出具了一张盖有营业部公章的《收条》,上面注明所有投资款会在2013年3月15日返还。
然而第二天唐女士就联系不上客户经理李磊和陈姗姗,且900万元的巨款也不翼而飞。
银河证券:“新星一号”依然在售
唐女士于今年4月份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河证券进行赔偿。法院受理并在今年7月25日第一次开庭,此次开庭后法院要求验明此前收条的真伪,并要求唐女士到银河证券提取唐女士与客户经理谈判的录像监控。但当唐女士到银河证券要求提取相关的录像监控时,银河证券却告知,监控录像只在一个月内有效,目前已经覆盖,无法提供。唐女士还表示,其已经向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进行了举报。今年7月1日,江苏证监局向其下发了收到举报材料的回单。
唐女士称,其900万元的打款账户目前收到了来自银河证券方的28万元。但银河证券对其表示,此事系员工个人行为。《经济参考报》记者随后就此事向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了解相关情况,其工作人员称,此时已经涉及诉讼,不便接受采访,并建议记者向北京总部了解相关情况。记者数次致电银河证券北京总部负责媒体相关人员,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经济参考报》记者看到,目前在银河证券官方网站介绍上,依然可以看到“新星一号”理财产品的相关介绍。该理财产品的全称为“银河新星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集合计划以新股申购为主,辅以现金类资产、中短期金融工具和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收益增强,通过各种策略的合理搭配,获取最大限度的风险适中的投资收益。
“新星一号”7月19日发布的二季度报告显示,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1.016元,累计单位净值1.026元,本期集合计划收益率增长0.29%。该报告同时还显示,该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为银河证券,投资主办人则有2位。其中,郑锦斐2002年加入银河证券,历任理财总监、分析师、电力行业研究员、银河金星1号投资助理,现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银河北极星1号、福星1号、新星1号投资主办人。另一位为张博宇,2008年7月加入银河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银河新星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来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114家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3.42万亿元。而从2012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来看,在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一项上,银河证券在不低于中位数的前41位中位列第21位,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为4119万元。
律师:银河证券难逃干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一方面,唐女士是银河证券的工作人员进行联系的,出于对于银河证券经营机制的信任,才会将巨款汇入其工作人员指定的账户,因此银河证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最后验明收条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唐女士和两位客户经理的商谈也是在银河证券的工作场所进行的,银河证券很难逃脱干系。
另一方面,在本案中,唐女士将900万元的巨款汇入了工作人员个人的账户,在这方面其存在着疏忽大意,亦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损失。厉健称,此时已经涉及刑事犯罪,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法院可能会中止民事诉讼,等到相关刑事案件有结果后才会进行相关民事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