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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员工找谁讨薪

法院认为:股东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013年08月13日 07:33   来源:国际金融报   付碧莲 

  

  公司关闭,务工人员讨薪遇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规定,务工人员状告股东。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股东贾某对劳动仲裁书中上海某服饰公司应支付务工人员魏某相关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万元的裁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12月13日,江苏来沪务工人员魏某向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务工单位上海某服饰公司支付其房贴、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差额。2012年4月16日,劳动仲裁委裁决上海某服饰公司支付魏某相关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万元并补缴相关期间的综合保险费。因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魏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11月5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海某服饰公司现已关闭,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经查明,上海某服饰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1日,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贾某。

  原告魏某诉称,“本人系上海某服饰公司员工。因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公司已关闭、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股东贾某连带给付其2.7万元。”被告贾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其内容能够反映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故法院对原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采信其证明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可视为被告放弃了对于原告诉请的抗辩。根据劳动仲裁的裁决书,上海某服饰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工资差额2.7万元,被告作为该公司的惟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邢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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