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日前,北京市通州法院受理了首例“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的案件。紫金保险公司将尹某、李某、王某、鑫瑞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通州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十二万元。
2011年10月18日,尹某驾驶厢式货车逆行,适有周某驾驶自行车驶来,两车相撞,周某受伤,经交通队认定尹某为全部责任,周某为无责任。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鑫瑞公司,实际所有人系王某,车挂靠在鑫瑞公司名下进行运营。王某将车辆交由李某进行支配管理、营运,事发时系李某将车辆借给尹某使用。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合法的驾驶资格。肇事车辆在紫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将尹某等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紫金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十二万元,尹某赔偿医疗费等七十余万元,李某、王某、鑫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紫金保险公司足额支付了赔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