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肾病,保险推销员却帮吴女士出谋划策以“曲线”投保。孰料当事人病发入院,保险公司不仅拒赔,且要求解除合同。
一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推销,年届六旬的吴女士明确告知自己患有肾病。业务员却表示知道如何“绕道而行”,很快就为其办理了投保手续。但当吴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绝。
“吴阿姨将自己患有肾病的事实明确告知保险业务员,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业务员隐瞒这一事实、未如实向保险公司报告,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经审理,虹口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与吴女士之间的人身保险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保险公司违反诚信义务,单方解除合同于法无据。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合同将继续履行,并支付吴女士保险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