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出台并下发了《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从即日起,我区开始在在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五个地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大病保险再次补偿不低于个人实际支出比例的50%。
依据《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参保(合)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的制度。再次补偿不低于实际支出比例的50%。
此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现行政策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全区各地可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地州级统筹,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各地依据《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