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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立三大门槛规范优先股发行主体

2013年07月16日 15:2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介绍,优先股是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较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一类股份。一般在公司发行优先股时,会在每股优先股上约定固定的股利,每年不论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公司都需要按照此约定的股利向持有优先股的股东派发红利。

  “这种股份一般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但在享有一些优先权利的同时,也要放弃一些权力。”他说:“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也没有投票权。”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总监桂浩明表示,优先股是海外很常见的融资工具,由于其收益像债券一样具有固定性,但本质上又是股票,因而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

  投行人士周先生表示,一般来说,购买优先股就放弃了包括投票权在内的部分权利,因此在发行价格上,同一公司的优先股比普通股价格要低。

  赵锡军提出,发行优先股的企业必须按期按约定比例支付股息,因而对企业现金流的要求较高,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状况,因此应当对发行优先股企业设定一定的指标,以保证能按期付息。

  桂浩明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对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提出门槛要求:一是公司规模要足够大,二是具有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三是公司主营业务在较长时期内能平稳运行。“按照这个要求来看,目前具备条件的公司非常有限。”

  除对发行主体设定门槛外,桂浩明还介绍,作为一类特殊的股份,国外对优先股的认购规模、交易期限等都有一定要求。为防止优先股对A股普通股形成冲击,他建议,对优先股设定一定的限售期,并且购买规模上也设置一定门槛。此外,对优先股股东也应该设置一定要求。

  周先生则建议,在制度设计上限制优先股在二级市场交易,规定只能在交易所系统集中交易,或由上市公司赎回。


(责任编辑: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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