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市财政局公布了“京财税〔2013〕1184号通知”,确定本市营改增试点销售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
据介绍,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这次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对本市销售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做出规定。其中,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