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发布 广播影视享6%税率
2013年05月29日 07:42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实习记者 毛万熙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8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其中,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将按6%的税率征税。
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调整和完善,形成了相关试点实施办法、有关事项规定、过渡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8月1日起废止。
“营改增”试点8月扩围后,涉及的应税服务具体将包括交通运输业的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以及现代服务业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各试点行业增值税税率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7%,交通运输业服务为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为6%,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列入现代服务业服务,将按6%的税率征税。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试点扩围将降低文化传媒行业的税负,提升行业盈利能力,利好相关上市公司。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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