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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8月06日 11:51
    对于机动车车主,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如此前已投保车损险,则自然会涉及保险理赔的问题。但在车险理赔中,经常可以看到许多车主虽然费力不小,但自己的损失却弥补不了多少,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不十分了解保险合同,笔者在此提醒车主对以下几点应多加注意。

    责任赔偿不成正比

    在双方事故中,保险公司只负责由车主己方责任造成的自己车辆的损失。举个例子来说,车主驾车与另一车相撞,如果车主自己负全责,则己方车辆损失可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而如果车主自己负50%责任,对方负50%责任,则保险公司只负责车主车辆损失的50%(不考虑依合同约定的免赔),另外50%车辆损失要找对方赔偿,如果对方没投保三者险或系酒后驾车且对方经济状况不富裕,这50%要回来肯定要有难度了。这样算起来反倒出现车主负责任越小所能获得的赔偿越少的情况。

    常可看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只发生了车辆损失而并未有人身伤亡,但交通事故双方为责任大小争得不可开交,因为车主总在潜意识中认为责任越小损失会越小,而事实上,你的责任越小最终所能从外部获得的赔偿不见得越多,损失不见得能够最大限度得到弥补。

    保单不随车辆转让

    在二手车买卖中,许多人认为只要将保险单也一并交给对方就可以了,以后出险买主只要拿着保单就可报案理赔。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因而,在车辆转让后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合同的情况下,该二手车也陷入了没有保险合同保护的真空时段。

    从法理上讲,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车辆转让后原车主即失去了对车辆的所有权,车辆有无损失已和原车主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了,即没有可保利益。因此,新车主在取得车辆所有权后,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合同,以批单的形式变更原合同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很多纠纷就是由于在车辆转让过程中,不了解该规定而引起的。

    不报案或许更实惠

    对于一些小损失,比如在倒车时,打破了一个小灯,该怎么办,报案索赔还是不报案自己花钱修理算了?在发生类似这种小额损失时,不妨自己承担,因为我国目前多数小轿车的全险在2500-5000元之间,如果车主在一年的保险期内没有索赔,将会在下一年投保时获得10%的无赔款优待,这笔账我们可以很轻易的算出来:如果保费3000元,发生一次小额损失,如报案能从保险公司获得200元赔款,这样还不如自己承担,这样还可多得100元的实惠。当然,如果能从保险公司获得500元赔款,那就另当别论了。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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