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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研究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7月30日 09:58

    (二)农业再保险的经营制度障碍   

    
1.农业再保险投保人信息保护体系不健全。保险法规定,在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就其分保业务负有告知义务;同时,分出人在再保险业务洽谈中,为取信接受人,降低再保险费支出必定要向接受人介绍自身业务的整体情况和有关经验、技术。由于缺乏农业再保险投保人信息保护制度,分出公司的客户资源、承保技术等商业秘密难免会泄漏给经营同样保险业务的其他分出公司。在缺少专业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很多国内保险公司宁愿与暂时和自己无利害冲突的外国公司做分保业务,也不愿“和同室分杯羹”而危及自己的发展。

    2.国家缺乏对农业再保险的扶持政策。目前,国家缺乏对再保险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政策,在农业再保险领域这一现象更为突出,目前仅有中国再保险集团一家国内主体开展农业再保险业务。由于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有限,导致我国的农业再保险安排不得不面对比较大的困难。另外,部分农业保险试点项目采取了货币形式以外的业务补贴形式,如开辟以险养险业务等,而再保公司并不能直接分享此类非货币形式的政府补贴,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再保公司的积极性。    

    (三)农业再保险经营的技术障碍    

    
1.确定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比较困难。对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而占,其损失的时问、地点是能够加以确定的;对损失金额,大多数标的在理论上是可以确定损失金额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则存在一些技术性的难点,农业风险损失原因的确定,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具有较大的难度。例如雹灾一般来说会给农作物造成损失,但如果在干旱地域发生雹灾,则不仅能缓解旱情,而且能将空气中的氮等营养元素带入土壤,增加土壤肥力,可能出现受灾反而丰产的情况。对农作物损失,究竟是按收成损失加以赔偿,还是按投入成本损失加以赔偿?因此,要准确衡量损失存在着诸多技术困难。 2.从事农业再保险的技术人才缺乏。办理农业再保险,比经办直接保险业务涉及面更广泛,所需知识更为专业和精深,尤其是在风险的评估、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定等方面,都要求保险人有较高的精算水平和业务管理技能,保险人不仅要懂保险,还要懂得农业。由于农业生产周期和公司业绩的计算周期不一致,而各参与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却十分重视当年利益,没能从长远角度来看待再保险,从而丧失了许多通过再保险业务的开发来造就一批专业人才的机会。

    3.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对数据资源的整合和研发,而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农业生产数据、天气数据等重要数据资源的整合平台,使农业风险的研究和农业保险、再保险的产品研发举步维艰。农业再保险的经营中还涉及重大动物疫病的信息,而这些情况往往是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充分研究以后才能向外公布,再保险经营机构往往对此无能为力。    

    三、农业保险再保险模式的探讨    

    (一)农业保险再保险的主要模    

    
1.农业保险机构内部建立起再保险体系。这种模式是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拓展业务的过程中,其空间范围不断扩大,在总部建立起农业保险分保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分部的农业保险分保体系,逐级分散经营风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就采取了这种做法,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中,省级公司对分公司就是一种分保关系。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便于经营机构统一管理,费率厘定等问题很容易在公司之间达成一致,赔付及时;缺点是风险比较集中,而且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

    2.国家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再保职能。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的经营以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程度就会大大降低。这种模式就是由政府专门组建一个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使国家成为最后的承保人。国家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这个公司,由这个公司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再保险保障和支持。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为各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便于监督政府再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缺点是需要国家建立一个新的政策性机构,国家的财政负担明显增加。

    3.农业保险机构之间协商联合开展再保。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自愿的前提下建立一个行业协会或联席会议机构,共同建立农业保险机构之间的联保、分保制度,使风险尽可能在较大空间和较长时间上分散。这些成员包括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业再保险的国内外经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再保险的义务,享受再保险的权利。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充分利用国内现有的再保险承保能力,给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最大程度的再保险支持,避免对国际再保险的过分依赖,节约再保险费用,实现农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风险,保证农业再保险的持续稳定经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缺点是再保险的费用在公司和区域之间都不一样,保险经营机构的协商成本高,管理比较松散。

    4.完全商业化经营的农业保险再保险。这种模式是: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自主向国内外的再保险经营机构购买再保险,不享受政府的任何补贴和优惠政策。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政府的负担少,保险经营机构的自主分散风险意识强,不同再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激烈,促使其不断完善服务;缺点是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由保险经营机构自主购买再保险,其购买能力十分有限,不利于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5.国家指定专门再保险机构承担农业再保险。这种模式是:由国家指定一家专门的商业性再保险机构承担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规定一个法定的分保办法,让农险经营机构与这家再保险机构建立法定的分保关系。由指定的再保险经营机构与国内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签订一揽子成数再保险合同,同时接受农业类及非农业类风险,达到以险养险的目的。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便于统一掌握全国农业保险的总体赔付情况,平衡农业保险机构的年度损益,降低各地方政府补贴的程度与频率,保证经营的长期稳定,而且依托再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和经验,节省人力物力;缺点是尽管依托专门的再保险机构进行承保,但是由于是代替政府行使政策性业务,这个机构只能对这部分再保险费实行封闭管理,单独核算,在开办初期,其赔付能力十分有限。    

    (二)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模式的选择   

    
就前述第一种模式而言,对于区域性的公司来说这种模式不可取;对于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公司来说可以尝试。就第二种模式而言,在国家各部门都在精简机构、企业与政府脱钩的今天,这种模式不可行。就第三种模式而言,在没有政府的支持下,这种模式实际上足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发育比较缓慢,不能适应当前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需要。就第四种模式而言,由于农业生产独特的风险性质以及农业保险特殊的社会职能,不可能单纯依靠商业手段解决农业再保险保障问题,政府扶持必不可少。因此,这种模式只能是保险机构自主选择。就第五种模式而言,中国再保险集团是我国唯一的一家再保险企业,既有积极性,以前在农业再保险上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完全可以探索这种模式,并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通过指定的专业再保险机构提供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既可以充分调动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保障,也可以由这家再保险机构根据需要在国际市场安排进一步的再保险保障。
 
来源:中国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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