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珍档·发现之旅”活动现场,一份1956年火灾险保险单吸引了很多读者。保险单持有人、今年53岁的胡星玉称:“这份火灾险保险单印证了当年市民的保险意识。”
胡星玉在渝中区人民法院档案室工作,她说,1979年,父亲胡德禄病逝,留下这张保险单,她保存至今。
保险单为双面铅印,正面印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字样及公司徽标,与现今“人保”公司徽标迥异。保险单开宗明义:本公司兹承保被保险人甘正碧(胡星玉的母亲)财产的火灾保险。左面注明所保具体财产项目:衣李家具。即衣服、行李和家具。总保险金额“100元”。即:如保险期内发生火灾,最多可由保险公司赔付100元。“保险费率”一栏中填有“4%。”字样,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为“5角正最低保费”,保险期限“12个月”,从1956年12月16日至1957年12月16日24时止。承保建筑物类别为三等建筑“平层木屋架夹墙土楼地坪瓦屋顶构造的建筑物”,并标明“专做住房用途”。
从保险单加盖的印章上可看出,当时的承保单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市中区办事处,时间为1956年12月17日,地点为重庆市民族路210号。
保险单背面为火灾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财产、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义务、损失处理、赔偿原则、附则,共六章,合计22条。附带有“不堆存危险品及特别危险品特款”,二硫化碳、青铜粉、硝酸钾、酒精、硫磺、焦油、各种不装瓶烈性酒等近50种危险品被列其中,如有类似危险品引起房屋火灾,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胡星玉回忆,1953年,父亲是重庆市人民小学花工。妈妈说,当时,政府特别重视防火、防盗,反复向市民宣讲、推广。“为此,1956年,爸爸为家里的财产上了保险。”
父亲的保险意识传给了孩子们。胡星玉说,1991年,她为出生不久的儿子购买了三份不同种类的保险;1998年,她给失业的弟弟购买了重大疾病终身险。
记者了解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于1949年10月,文化大革命中停止业务,上世纪80年代恢复,现已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推出的火灾险单品种保险。目前,只有经营性的公共场所才有火灾公众责任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