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终于被揭去神秘的面纱。
7月25日,保监会、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按照规定,获批的保险机构可以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于境外市场。以2006年底保险业总资产1.97万亿计算,规模最高可达3000亿元。
随着境外投资的大开闸,通过开发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继而换汇用于境外投资,成为保险机构热切关注的一条资金出海新通道。
从自有外汇到专项产品
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24日称,2004年和2006年国务院已先后批准保险机构以自有外汇和购买外汇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保监会也发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截至2007年6月底,保险境外投资余额折合人民币197亿元。
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中,新的委托、受托、托管人的境外投资模式被严格限定。
委托人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受托人则被分为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境外受托人为在中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在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时,保险资金必须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