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投保第二天就摔了一跤之后死亡,直到半年后家人才向保险公司报案——太迟啦,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也支持。
2004年4月16日,陈老太买了份“太平如意卡短期伤害保险(B款)”保险费100元,保期一年,保险金额8万元。
第二天下午4时许,陈老太在自家小院里被狗链绊了一下,加上雨天地滑,顿时摔倒在地,头部摔出一道小伤疤。女儿回家后,问母亲要不要去医院,陈老太说:“一点小伤,没事。”不曾想,吃过晚饭后约6时左右,陈老太突然感觉不舒服,躺倒在床很快就死去了。
按照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陈老太的女儿是保险从业人员,但是时至当年10月25日,陈老太死亡半年后,陈老太女儿才向太平洋人寿保险厦门公司报案。太保公司拒赔,理由是,事隔太久,已经无法查明陈老太死因。
陈老太肯定是摔了一跤,问题是这一跤是导致陈老太死亡的直接原因吗?即陈老太是因意外事故而死的吗?
市中级法院认为,由于陈老太的家人未能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核查,无法确认死亡原因,因此保险受益人,即陈老太的外孙得承担起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
陈家人拿出了海沧派出所和海沧基层组织提供的证据。在接受法官调查时,海沧派出所说,案发当天的20:30,陈老太的女儿确有报案,老人已年过7旬,天空也确实在下雨。在家属没有提出尸检的情况下,警方只能记录当时的客观情况,至于具体死亡原因,未经尸检不是很清楚。而海沧农委会和青礁村委会也说,死因他们也搞不太清楚。
陈老太当时未送医,尸体也已经火化,死亡原因已经无从查考。前些天,市中级法院以陈老太的外孙举证不能,驳回他要求支付8万元保险金的诉求。
特别提醒
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出险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保证及时取得认定保险事故的有关证据。
对于重大事故案件,保险公司一般都要前往现场,协助对保险事故的性质进行认定,核实被保险人、投保人的身份。
当事人若不及时报案,将可能带来保险事故认定困难和理赔时效延长;如保险事故不能确认还将导致拒赔。据悉,在我市发生的保险纠纷中,已有多例是因为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事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因此拒赔。
另外,如果保险纠纷发生,当事人还应该及时主张权益,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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