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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许可证9月1日起实行分级管理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7月03日 14:11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者将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今天正式公布。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保监会将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并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

    保险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证明文件。根据办法规定,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和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须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许可证送达和更换。

    按照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当出现遗失保险许可证情形时,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中国保监会重新申领。此外,当保险类机构收到保险许可证或者因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或者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对许可证记载事项、法定代表人姓名、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等信息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若保险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保监会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要求,若保险机构未能够在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后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或者在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没有及时向保监会报告的,保监会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当保险机构有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的情形,或者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将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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