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全国部分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座谈会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
河北、山西、辽宁等10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厅长,国家发改委、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领导,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参加了上述座谈会,国务院有关领导出席并发言。
会上,国务院就《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征求了上述10个省市地方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称“劳社部”)一人士称,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被视为“全民医保”的“第三张网”,我国医疗保险由此将实现制度上的“无缝隙”覆盖。
2007年启动试点
在今年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表示,要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镇居民医保”)改革试点。
据前述劳社部人士透露,城镇居民医保确定开展试点的节奏相当紧凑。截至目前,吉林、江苏、江西、甘肃和安徽等省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
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劳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上述座谈会上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详细解析。
他说,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保障重点是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而城镇居民的其他医疗需求主要由家庭或通过建立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解决。
胡晓义称,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由家庭、政府等共同负担。“财政补助体现了普惠制的原则,对所有参保人给予一般性补助,同时对困难人群给予追加补助。中央财政还将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座谈会上,国务院有关领导强调,城镇居民医保试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工作中要把握好五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从国情、省情出发,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把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坚持自愿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地方财政补助的水平不能低于中央财政的补助水平;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据相关人士透露,6月28日和7月5日,相关座谈会还将在江苏镇江和甘肃兰州分别召开。其后,国务院可能会在7月份正式出台《指导意见》。
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总体进度安排是:2007年,有条件的省份选择1-2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与此同时,“按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与会代表的几点意见
南昌座谈会上,部分省份相关负责人对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财政补助水平、自愿原则、个人账户、统筹层次,以及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譬如在参保范围上,湖南省与会代表建议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制度考虑范围,江西省某相关人士还建议将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子女、家属也纳入制度考虑范围。
湖南省与会代表还提出,“建议城镇居民医保试点淡化自愿原则,否则参保工作难以推进。”这引发了与会代表的激烈讨论。一位与会人士透露,从结果来看,坚持自愿原则和淡化自愿原则的观点各占约50%。
财政补助方面,《指导意见》初步确定政府对参保城镇居民每年拟按不低于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拟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按不低于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低保对象等困难城镇居民政府再拟按不低于60元埋单,其中中央财政拟对中西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3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所需家庭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原则上逐步由政府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拟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
财政部一人士透露,中央财政的20元补贴标准,是比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助标准制定的。“一方面考虑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高于农村居民,另一方面避免制度之间补助水平的落差形成互相攀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中央财政今后会逐步加大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水平。”他说。
吉林等省份的与会代表则认为,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水平应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他们的理由是:城镇居民多数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城镇的医疗消费水平又大幅高于农村医疗消费水平,20元的补助标准过低,会增加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负担。
而从江西全省的试点情况来看,财政埋单的具体标准是:未成年人20元,成年人60元,低保对象等困难城镇居民由财政全额埋单。知情人称,江西省今年年底将有224万城镇居民参保,吉林省城镇居民参保人数也将在年底突破400万人。
在试点即将启动的阶段,辽宁、黑龙江等省份的与会代表还表达了这样一种隐忧: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理论上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但许多地区国有企业乃至集体企业的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至今未能参保。而城镇居民医保在参保范围上,以排除法也将这部分最困难的群体关在了医保大门之外。他们呼吁中央能够重视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中的遗留问题。
对于《指导意见》中未强调的个人账户问题,与会代表认为,如果没有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会导致制度的吸引力不足,同时也会导致部分参保的城镇居民小病住院,出现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在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上,湖南、湖北等省份的与会代表则建议,要尽早考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医保在未来的并轨问题,还有城镇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制度以及商业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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