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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为何要留与事故率挂钩尾巴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6月29日 07: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28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而之前草案中备受舆论质疑的“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条款已被删除。另外,正式出台的办法与草案相比,还扩大了费率因交通违法少下浮的比例,缩小了因交通违法多上浮的比例。表面上看来,之前舆论对草案中“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条款的强烈质疑让有关部门最终让了步———不仅没把“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列入最终实施的办法,而且还扩大了下浮的比例,缩小上浮的比例。

    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却依然没有解决,那就是:交强险能不能附属促进交通守法的责任?

    我们看到,两部门在确定了最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后,并没有就为何取消“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条款向人们作出详细的解释。但公众想知道,草案中“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条款究竟是什么原因没能进入最终的规定。要知道,不明不白的权利来得容易,往往失去得更容易。

    是强大的舆论压力让两部门暂时让步了吗?或者是两部门终于意识到交强险是一个强制性的保险,不应该附属促进交通安全的义务吗?但好像又不是,如果两部门已意识到了这一点,那就应该清清楚楚地告诉大家。

    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制定过程,始终伴随着各方的激烈争论,质疑方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交强险除了起到强制保险的作用之外,不应该附属其他的功能,否则的话,就是对投保人进行缺少法律依据的二次处罚了。最终出台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了一些妥协,但这种含糊其词的妥协显然还不是公众需要的全部。希望两部门明明白白地告诉公众,取消“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是不是意味着已经意识到给交强险强加附属功能是不合情理的。如果是,我们的疑问就是,为什么还要留一个“交强险与交通事故率挂钩”的尾巴?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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