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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就业促进就是关注最现实的民生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6月27日 13:32
    最高立法机关重视消除就业歧视,备受社会关注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正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

    笔者认为,关注就业促进就是关注最现实的民生。《就业促进法》的制定,有望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法定职责,促使各级政府像关注GDP一样关注就业问题,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实现就业促进由政策引导到法律保障,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法律机制。

    《就业促进法》草案为何如此受社会各界的瞩目?就业乃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就业促进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息息相关。在每年劳动力供大于求超过1000万人的情况下,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将给百姓带来安居乐业的保障。

    就业压力大是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今后几年,全国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数仍将保持在2400万人以上,而在现有经济结构下,每年只能供给1100万至1200万个岗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同时,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还不够,与市场需求差距较大,这就使得求职者还面临“缺乏技能”的结构性的矛盾,而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却又向有工作能力者关上了就业大门,这导致了我国目前的就业问题更加严峻。

    当前就业歧视现状尤为普遍。如在公务员招聘中,应聘者受到的歧视主要是户口歧视和残疾、健康原因的歧视。

    建议《就业促进法》草案进一步加大对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力度,依法确立反就业歧视制度。《就业促进法》草案应该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列举歧视的具体种类。鉴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很多规定本身就是不平等待遇的歧视性规定,有必要明确规定凡其他法律法规与《就业促进法》有关反就业歧视规定抵触的规定,一律无效。另外,有必要依法规定建立诸如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之类的反歧视专门机构,疏通反歧视的司法救济途径。

    在政策支持方面,建议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合理收费,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实行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建议加强对职业中介的规范,取消对职业中介机构的多部门管理;在就业援助方面,建议对就业困难群体,如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就业问题予以特别关注;在监督检查方面,建议对各级政府落实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问题予以具体规定,同时上级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监督。建议将有序开放马路摊点纳入法律规定。

    作为立法学专业背景的学者,笔者希望《就业促进法》草案在立法风格上更加力求务实,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草案在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等方面,有多个条款提到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同时,还有很多授权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各项促进就业制度的条款。这些条款立意虽好,但可操作性不够。如果规定不具体,必然还需要大量的配套法律法规,由于各地出台的时间、步骤、力度不一样,可能影响其实施效果。建议对一些实践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的促进就业措施,可以直接在法律中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另外,禁止性规定缺乏法律责任条款是立法的一大通病,《就业促进法》草案也不例外。一些禁止性规定都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补充相关的法责条款。

    “就业促进”的主旨就是要促进公平就业,实现就业公平。我们共同期待充分吸纳民意的《就业促进法》尽快出台,为促进就业、实现社会和谐提供权威的法律保障。期望在《就业促进法》的呵护下,顺利实现到2020年“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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