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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无责赔付呼声为何高涨?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6月20日 16:03
    “别人撞了我,我没有责任凭什么还要赔他?”交强险中的无责赔付原则遭到了很多车主的质疑和不满。日前,舆论中取消无责赔付的呼声日渐高涨。

    质疑交强险的代表人物之一——北京律师刘家辉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尽快救助伤员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对伤者进行无责赔付还有情可原。但如果只是财产损失,无责一方也要赔偿对方,就有点于法于理说不通了。

    北京保险律师李滨在给保监会的建议信中也称,交强险无责赔付这一原则,导致保险公司具体理赔人员的工作量、理赔程序、理赔手续、理赔成本不断增加,因此引发的保险理赔争议不可避免,扰乱了现行侵权法的法律体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实行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而非无责赔付原则。”

    精算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孟生旺教授也表示,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确实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应该取消。孟生旺说,无责赔付赔偿限额很低(400元),受损方有能力自负,但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却很高。假如A、B、C三车追尾造成三方车损,按照以前商业三者险规定,最后一辆负全责的司机要赔偿前两位司机的损失。而按照目前交强险规定,三车之间相互赔偿,最后抵消后才能得出最终赔款。“计算过程之复杂,连我这个业内人士都觉得‘头大’。”他说。

    在种种质疑声的攻击下,无责赔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还站得住脚呢?

    保监会对此的解释是,“交强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规定,直接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无责赔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也要获得400元的赔偿确实让人费解,不要说很多车主不明白为什么要有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人士也没搞清楚,只是按照保监会规定在被动地执行。现在各路专家也站出来呼吁取消这一规定,随着对无责赔付争论的不断升级,也许车主很快就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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