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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制定权一再转授 违反了立法法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27日 11:31
辛红
    交强险到底存不存在暴利?应该什么时候向公众交待明白?继保监会公开回应之后,今天,在由腾讯网和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的交强险研讨会上,法学专家表示,交强险费率的制定权从国务院到保监会再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一再转授权,违反了立法法。

    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认为,按有关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就这样,本应由国务院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和费率,转授给保监会等几个部门。条例第六条还授权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制定权又转授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这违反了立法法第十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刘莘教授说。

    中央民族大学行政法教授熊文钊对此意见赞同:“将最具有实质性影响意义的赔偿限额标准和保险费率方案一再转委托,违反了一般法律授权立法禁止转移的原则性规定。”

    那么,交强险费率是否应该进行听证呢?熊文钊教授认为,按照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关系到群众利益的公益性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交强险属于自然垄断经营的金融产品,应当听证。”

    记者今天了解到,已经有157名网友决定向保监会提交听证申请书。此前,保监会表示,交强险实施还未满一年,各项财务数据还不能反映一个完整业务年度经营情况。7月1日以后,保监会将按照保险公司整体盈利和亏损情况,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费率调整较大的将进行听证。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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