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5岁的小熊(化名)不幸患上“肌营养不良”的疾病。李先生代儿子小熊与保险公司打了一场官司。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李先生8.5万元。
据李先生讲,2004年4月15日,李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小熊,保险金额为l0万元。
李先生说,投保的时候他跟保险业务员说过孩子不爱说话去看过病的事,业务员说没有确诊就不算有病。于是李先生就在《投保书》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内的“是否患有各类疾病”上都填上了“否”。
2006年3月4日,小熊被医院确诊为“肌营养不良”。此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当李先生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在投保前就知道孩子病情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没有如实告知,因此拒绝理赔。
李先生觉得自己在投保时并不知道孩子的病情,不存在故意隐瞒,于是他作为小熊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2万元。
丰台法院在受理此案以后,发现保险公司的“投保须知”中,关于告知义务的部分,仅写明了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后果,而未说明如是过失不如实告知,将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忽略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说明义务。考虑到孩子身患疾病急需用钱的情况,法官耐心地作了保险公司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先生得到了保险公司8.5万元的保险赔付。
此外,法院昨天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几点司法建议,比如:投保须知中应增加如系过失不如实告知,将会产生怎样结果的内容,让投保人更明确自己的义务;在可赔可不赔的情况下,应尽量作出赔付的决定,这样才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声誉。
据悉,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和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保险公司在新设立的险种中已经采纳了法院的建议,对投保书进行了相应的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