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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近1/5车险赔付属骗保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20日 09:24
    “福州市去年车险赔款金额为7亿多元,其中有1亿元属骗保。”日前,中保福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说,“这只是冰山一角,从2003年至2006年被发现的骗保情况看,短短4年间,仅因骗保,全国保险业的损失就达28亿元。”

    在取得车主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后,修理厂让自己“接待”的小车再次“受伤”,骗取保险公司的赔款。

    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前不久,该公司调查部在调查汽车修理厂是否存在“骗保”情况时识破了福州市仓山区一汽修厂维修工人的骗保伎俩。原来,这名工人因对“从2002年起,修理厂若有被保险人身份证及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书,保险公司可直接把赔款转至厂里”的赔保方式了如指掌,便利用花言巧语骗取车主的委托和信任,在取得车主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后,让自己“接待”的小车再次“受伤”,骗取保险公司的赔款。

    这样的骗保伎俩还算是“小儿科”。据这名工作人员介绍,在纷繁复杂的“骗保界”中,骗保分子还经常通过说服车主同意维修人员加重车损,从而达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额度;利用车主的委托和信任制造“二次事故”;用廉价配件维修车辆却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赔款;用修理厂内专门用于“碰撞”的旧车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发生事故后,医院方面对伤员进行小病大治,或者住10天院开20天,乱用药乱检查等手段实施骗保”。

    “不法修车厂的‘潜规则’实在令人心惊”,这名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2006年,福州市车险赔款金额为7.6亿元,其中有1亿多元属骗保,换言之,就是近1/5的车险赔款属骗保。而在全国,骗保的数额更为惊人,2003年至2006年,短短4年时间,仅因为骗保,保险业的损失就达28亿元。

    目前中国车险费率是根据历史风险数据进行精算厘定的,保险欺诈形成的虚假赔案最终将使消费者不得不为骗赔分子埋单。

    “骗保现象的频繁发生,损失的不仅仅是保险公司”,中保福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强调说,车主才是骗保的最终受害者。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一些维修企业利用车子制作交通事故假象,会对汽车造成更大的伤害,而在这种情况下更换的汽车部件也无法保证是原厂配件;其次,由于一些非法手段使一辆汽车“出险率”过高,车主第二年续保时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保或提高下一年保额。

    为了说明这一观点,这名工作人员还给记者举了这样一个事例:一辆奥迪车,在一次交通事故后,被送到修理厂。车主委托修理厂索赔。该厂在进行二次碰撞后,向保险公司按照更换全新配件的价格成功索赔4万元。但厂家却用市场上流通的老配件进行维修,总价不到1.5万元。修理厂从中“盈利”2.5万元……

    “目前中国车险费率是根据历史风险数据进行精算厘定的,保险欺诈形成的虚假赔案最终将使消费者不得不为骗赔分子买单。”

    汽车保险业务涉及的链条比较长:车主――事故――交警出现场――修理厂,如果有人员伤亡还牵涉到医院。由于链条长,在某一环节就容易出现虚假的状况。

    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锦卿告诉记者,对“保险诈骗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已作出了详细界定,对于涉嫌骗保的单位人员,最高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既然有此规定,骗保情况缘何还如此严重?福州大学教授甘江明分析说,这首先是因为汽车保险业务涉及的链条比较长:车主――事故――交警出现场――修理厂,如果有人员伤亡还牵涉到医院。由于链条长,在某一环节就容易出现虚假的状况。其中,漏洞最大的当属汽车修理方面,接着就是客户诚信度方面和医院方面。

    “链条比较长只是造成骗保现象频发的一个原因”,在陈锦卿律师看来,骗保现象的发生,还与目前我国保险业制度不够完善,保险公司之间没有联网有关。而骗保案件伪装、隐秘性强,界定复杂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在可观的“经济效益”驱使下,不少不法汽车维修厂纷纷铤而走险。

    可喜的是,去年底,为了打击骗保活动,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等7家保险公司自主发起了“打击骗赔百日行动”,通过网络手段,集中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信息共建反骗赔网络。

    现在很多骗保行为,法律都无法界定,比如扩大损失部位的行为,或者一验多赔的行为,这些行为严格说是属于诈骗的。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构不成刑事犯罪。

    如何才能有效遏制汽车骗保案的频频发生?专家认为,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网还远远不够,当前最要紧的,就是完善法律制度,建立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

    据陈锦卿律师介绍,现在很多骗保行为,法律都无法界定,比如扩大损失部位的行为,或者一验多赔的行为,这些行为严格说是属于诈骗的。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构不成刑事犯罪,以至于助长了骗保歪风。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应尽快健全法律环境,对骗保行为进行细分,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

    “除了法律的规范外,保险公司内控机制的建立也必不可少。”甘江明教授认为,从目前国内的现实情况看,各保险公司应尽快拿出一部分资金,参照美国、欧洲等规模比较大的保险公司的做法,成立专门的反欺诈内控机构。此外,在汽车保险投保过程中,对于每个环节的信息,保险业务员要全面掌握,而且有必要尽快建立严格的认证、考核、监管机制。
 
来源: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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