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日前就《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的人身保险产品须报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可以组织听证。
按照现行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开发绝大多数人身保险产品只需报保监会备案,无须审批。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的人身保险产品必须申报保监会审批。文件明确了人身保险产品的审批、备案、变更及停售管理等规则,并规定,保监会可以对审批产品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同时,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可以组织听证,针对的保险产品主要是目前各保险公司销售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这将是保险行业首次将听证会制度纳入到产品的审批流程中。虽然征求意见稿对听证的内容没有作具体规定,但业内人士认为,保费、保障范围等都应在听证范围内。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停售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在不迟于产品停售后10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停售原因、停售地区、善后措施等。同时,保险公司备案后的人身保险产品一年内无保费收入的,视同停售产品,应在备案一年后向保监会进行报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新规正式发布后,保监会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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