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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局新规定:逾期不缴社保费要追加滞纳金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10日 07:08
李杉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今年广州将建立社保费欠费人分类管理制度,通过对重点欠费人进行监控等措施,逐步清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为此,市地税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于近期开展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欠费人分三类型建档

    据悉,根据通知要求,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是办理缴费申报后,缴费人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第二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实施检查,已查定缴费人的应补缴费款,缴费人未在检查机关规定的应缴费款缴费期限内缴纳的应缴费款;还有就是缴费人其他情形下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据介绍,市地税局将对社保费征管系统中缴费人的登记资料进行清理,建立社保费欠费人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欠费人的实际缴费能力,还将欠费人分为无缴费能力、有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三种类型,对欠费人实施动态管理。

    欠费超300万是重点欠费人

    据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还将建立重点欠费人管理制度,突出对重点欠费人的管理。欠费300万元以上的社保费欠费户,将被税务机关作为重点欠费人,税务机关除了将重点欠费人纳入重点监控数据库,加强日常监管外,还实行跟踪管理,定期追欠,实现对重点欠费人的动态监控。对累计欠费 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欠费人,主管税务机关还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公告重点欠费人名单和欠费情况。

    社保费逾期滞纳金每日2‰

    据介绍,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社保费外,从应缴社会保险费所属月份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如因社保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或银行等部门造成缴费单位无法如期缴交当期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加收滞纳金。

    市地税局还表示,逾期缴纳社保费加收滞纳金,旨在进一步依法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强化征缴力度,增强缴费单位和个人依法缴费的意识,有效遏止欠费行为,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种类型的欠费人标准确定:

    (一)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依法破产关闭、已责令关闭、已自行解散关闭,并已完成清算程序的;

    2.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已按规定注销,且已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并无法找到其地址、无法联系的。

    (二)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是指生产经营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够或者基本能够正常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欠费人。

    (三)有部分缴费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并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2.企业改组改制后仍存续,但其主要资产已分离出去,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经营困难的;

    3.经营困难,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

    4.其他既不符合无缴费能力标准,也不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欠费人。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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