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第11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市残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我市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具有本市户籍,在国家法定就业年龄段,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上年度个体经营月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残疾人个体户(以下称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补贴主要是针对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费困难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补贴标准上,统一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缴费补贴,计算公式如下:年度补贴标准=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实际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可于社保缴费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工作站提出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