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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改税不适合我国?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3月28日 08:10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社保制度,建立这个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将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为此,从始至终,我国社保的个人与单位缴款采取的都是“费”的形式,它完全符合这个统账结合的制度属性。费改税将产生许多与当前制度模式的冲突,导致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冲突。

    费改税缺乏“弹性”

    费改税不符合社保制度“弹性”的要求。税制的刚性要比费制的刚性大,这正是从税派主张费改税的一个依据,认为这样可以加强征缴的力度。但是,我们应考虑到另一个因素:我们的社保制度还在建设之中,统账结合的制度框架刚刚搭建起来,统筹部分与账户部分之间的关系还没理顺,规模比例还在不断变化之中,仅做实个人账户的规模在全国范围就有辽宁的8%、吉林黑龙江的5%和6%、今年天津等8省市的3%等不同类型。此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方案远没有定论;农民工、失地农民、纯粹务农农民的社保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制度预期远没有明朗化,还没有一个长期的战略思考和理念设计,完全是走一步看一步,一届政府一个样。这样,就需要为制度改革留出较大空间为宜,保留缴费制就等于是保留了未来任何不确定性的改革空间。如果一旦费改税,这个制度就具有刚性了,为未来改革又增加了一个难题。

    投资收益的难题

    当前社保资金投资规定只能进行银行协议存款和购买国债,回报率较低,从全国平均来看只有3%左右,仅能刚刚抵消通胀率,而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这样的收益率对当前社保制度财务可持续性是一个严峻挑战,对做实个人账户是一个极大讽刺,对统账结合制度存在的合法性是一个最大威胁。

    费改税将无疑使社保资金投资更加陷入一个尴尬境地:利率回报的重任只能由国家承担起来,并且只能从财政的角度予以考虑和解决,那么账户资金该怎么办?从理论上讲,国家总不能允许将税收投入到资本市场进行市场化投资。从眼下看,账户资金采取与统筹资金同样的投资渠道显然是不科学的,甚至是一种资源浪费;从长期看,设立个人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其回报率,使之能够像企业年金那样,实行信托制的市场化投资,否则,对做实的账户长期实行同一个投资制度,岂不成为统账合一?所以,费改税等于是作茧自缚,为账户资金未来市场化投资的制度设置了一个理论障碍。

    费改税超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费改税将涉及到许多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摆在眼前的就有两个最大困难:如何定义纳税人的内涵与外延,即如何界定纳税人的范围和概念;另一个是税率的设定即如何设定税率?这两大难题在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费改税之后是难以解决的。

    要增加一个税种或是一个税目,首先要确定其纳税对象。如果费改税,目前城镇正规部门基本被覆盖进来可以成为社保纳税人,但非正规部门大量灵活就业人员远没有覆盖进来;农民工参保率只有7%,年收入只有9000元;2006年农村居民纯收入只有3587元,连农业税都免了,岂能再增加农民的税收负担?一旦实行费改税,这些社会群体被排除在纳税人之外,与构建和谐社会明显背道而驰,这是对税收立法严肃性的一个愚弄。

    此外,税率将如何确定?如果为上述不同群体设定不同的税率,再加上还有将近4000万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另立税率,这无疑将是世界上唯一的最碎片化的社保制度,这不仅是典型的社会排斥,把当前的问题推向了未来,而且社保制度的复杂化和碎片化必将严重影响全国范围大市场的形成,影响劳动力的流动。

    资金安全的困境

    中国社保资金的安全性不在于是“费”还是“税”,不在于是否存在三位一体的征管体制,也不在于什么左手监管右手,而在于存在两个主要困境:第一,资金投资仅限于协议存款和国债,投资回报率低,造成暗渡陈仓,违规操作,在许多地方,这已是公开的秘密;第二,统筹层次太低,资金管理分散,中央鞭长莫及,社保资金管理呈现出严重的碎片化现象。

    目前我国社保制度统筹层次主要是以县市为主,真正大收大支意义上的省级统筹还很少,甚至包括东北三省的所谓省级统筹也没有实现真正的大收大支。早在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33号文《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16个年头过去了,统筹层次几乎纹丝未动。在这16年里,中央和部门发布的任何社保文件都必提“逐步实现省级统筹”,据估计已高达十几次之多,但为什么还一直没有实现呢?是不是因为16年以前没有实行费改税?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即使今天实行费改税也根本做不到全国范围的大收大支。

    决定能否实现省级统筹的关键性因素只有一个:制度设计是否符合现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在制度设计上只要有社会统筹,二元化经济必然导致缴费激励不足,产生道德风险,进而导致逆向选择,最终难以提高统筹层次。如同人民公社时代的小队核算一样,如以大队或公社作为核算单位,逆向选择早就摧毁了人民公社制度。在二元经济条件下,不管实行缴费制还是缴税制,只要缴款不是百分之百地划入个人账户,统筹层次就难以提高,道德风险就必将广泛地存在于县、市、省各级政府之中,存在于每个人群之中。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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