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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内出车祸法院判不赔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2月14日 08:01
廖兴友
    理由:投保客车转卖他人时,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

    在一般人看来,机动车投保后,一旦出了事故,只要不是故意所为,没有骗保行为,保险公司就应赔偿损失。然而,日前,江油市人民法院却判决一客车投保人败诉,保险公司对其损失不予以赔偿,该案例无疑给广大购车户提了个醒。

    2004年,江油市个体工商户黄跟买了辆小客车,当年10月12日,黄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买了一份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10月12日至2005年10月11日止。2005年9月24日,该车在江油市祥和苑小区大门外将横过马路的任某某撞成重伤。后经医院抢救,花去医药费、护理费共43000多元。因是投保期限内出的事,黄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有关损失。但联保公司未予理睬,黄遂把该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2月8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得知,黄在与联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不久,因急需用钱,把该车转卖给了江油市武都镇个体工商户吕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该车还在投保期限内,黄认为没必要重复办理保险。出事时,该车子已转卖给吕某,且当时开车的正是吕本人。

    接到黄跟与吕某的赔偿请求后,联保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该公司与黄签订的合同规定,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车辆若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人有权拒赔,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而此案中,吕某并未与联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也未办理批改手续,不是保险受益人。因此,江油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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