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突遭车祸,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拿着医院住院票据依法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在寿险公司购买了意外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同样享受保险待遇,但由于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已经交给了医疗保险事业处,保险公司以客户没有原始发票为由拒不理赔。原始发票如何“一女嫁二夫”,市民刘女士犯了愁。
工作期间遇车祸享受工伤保险
2005年8月23日下午16时20分,一安姓市民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芝罘区幸福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而家住芝罘区幸海里的刘女士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至振华商厦北侧时,安姓市民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致车前头与刘女士车相撞,使刘女士倒地受伤。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安先生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刘女士经过住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用8000多元,且由于伤势比较严重,刘女士卧床达半年以上。因为发生车祸期间刘女士系因工外出,所以劳动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今年1月份,刘女士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报销了相关医疗费用,享受到了城镇参保职工应该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原始凭证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通过单位参保享受了工伤保险职工应该享受的待遇,刘女士本应该高兴才对,但她去保险公司的一番经历却让她高兴不起来。
原来,2002年9月,刘女士开始在市内的一家寿险公司投保人身险,每年缴费694元,缴费年限30年。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可获40000元理赔,意外医疗可获保险金额4000元。2006年9月7日,今年35岁的刘女士又去银行缴纳了第5期个人寿险续期保险费。
每年都按时缴纳保险费,这出了意外,应该享受保险待遇了吧?于是刘女士来到了这家保险公司的理赔部,理赔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需向保险公司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而由于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已经交给了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所以刘女士无法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尽管刘女士三番五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但保险公司以不能提供原件为由拒绝给予刘女士任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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