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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犹豫期" 退保受损 一张保单两张不同回执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2月20日 13:02
    收到保单签收回执,一张保单对应一张回执,本是一个茶碗一个盖般自然的事情,可没想到在刘先生那里却出现了例外:一张保单出现两张日期不同的回执,日期都是保险公司代签的,结果他没能在犹豫期内退保,蒙受了4000多元的损失。

    今年9月,刘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投资型险种,保费近万元,他11月上旬才拿到保单并签了回执。看过保单后发现,营销员5年后可以取出本金的说法与条款不符。刘先生决定赶在犹豫期内退保,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早已过了犹豫期,万元保费只能退3000元左右。

    此时距刘先生拿到保单并签回执才3天,而保险公司的犹豫期长达10天,怎么可能超过呢?他打电话询问,却发现保险公司有自己保单的两张回执。更为蹊跷的是,两张回执虽然签署日期不同,却都有刘先生的签名。第一张回执的签署日期为9月末,正是刘先生缴纳首期保费的次日。10月初,他向业务员索要保单时,还被告知保单未生成。既然10月初保单尚没有生成,怎么可能会有9月末签署的回执呢?又是谁签了这张回执呢?第二张回执确为刘先生收到保单时所签署,但签署日期却被提前了一个月。刘先生带着种种疑问来到了保险公司,这时距离他签收正式合同7天。

    保险公司出示的两份调查报告显示:第一份回执是营销员在刘先生未拿到合同的情况下擅自代签后交回公司,出于晋升和佣金结算的考虑,日期写为9月末。关于第二份回执,则是保单在递送过程中,刘先生一度想要更改缴费方式,所以本应10月8日送达的保单被拖延到11月才送到。而刘先生11月在签回执时没有签写日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将日期补写为10月上旬。

    从保险公司的调查报告来看,前一张回执由营销员代签,不仅日期与实际不符,作为投保人的刘先生亦毫不知情,应当不具有任何效力。而后一张回执的日期为保险公司人员擅自补填,没有得到周先生事先确认。这两张回执都存在问题。让人不解的是,出现两张回执已经违背常理,时间又存在很大差异,何以保险公司竟然浑然不觉?

    刘先生认为,既然事实清楚,那么就应该按照他签回执的实际日期计算犹豫期,办理全额退保。但保险公司称,刘先生因想更改被保险人姓名,导致日期延误,责任理应由他自己承担。

    本周刊人员就此情况征询了多家保险公司看法,其中包括刘先生所投保的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表示,虽然公司会要求营销员尽早把保单回执交回公司,但犹豫期从客户签署回执后计算是无庸置疑的。如果因营销员代签回执导致消费者错过犹豫期,公司仍然将按照消费者实际签收保单日期计算,并办理退保。同时将追求营销员的责任,并追回该保单的佣金。金盛人寿客户服务人员则要求投保人先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公司,然后才能依据情况处理。就咨询的结果来看,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在消费者无法及时签收保单的情况下,允许营销员代签回执。

    刘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没有追究有关人员代签名的责任,最终也没全额退保。其中还有一段小插曲颇值得玩味。在刘先生向保险公司追查两张回执的过程中,营销员表示愿以赔偿2000元为条件,让他签了份不再追究其责任的书面文件。刘先生1万元保费退保后只得3000余元,加之营销员的赔偿,最终还是损失了4000余元。

    且不论整个事件中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是否妥当,单就同一保单出现两张回执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就可以看出该公司在营销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保单签收回执作为犹豫期计算最重要的标志,如果连其正确性和真实性都无法保证,那么所谓犹豫期全额退保也形同虚设。而出现问题后,保险公司以“护短”的心态将责任推给营销员和消费者,更不是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表现。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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